一夫妇于2021年向淮安某硕房产购置改善型住房并办理按揭贷款,却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二人提出解约后,一审诉求被法院驳回。

购房背景:业主合规购房,楼盘存多重隐患

2021年11月,一夫妇为购置改善型住房,与淮安某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水沐云顶花园28幢1203号房屋,总价款1410070元,合同约定2024年10月20日前交房。为支付房款,二人与银行签订30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98万元,且一直按约偿还贷款本息。

该楼盘后续存在预售资金监管漏洞,监管资金被开发商挪用,导致小区12栋房屋烂尾;开发商将小区分三期开发,公共设施多规划在三期,因资金问题三期开发停滞,无法实现当初宣传的改善型居住品质,且项目交房相关证件不齐全,开发商还存在用5号楼验收表格冒充28号楼、精装修偷工减料等问题。

矛盾爆发:开发商违约,房屋交付不达标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2024年10月20日为合同约定交房截止日,淮安某硕房产未在此时间完成交房,直至2024年12月20日才取得楼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12月22日才通知业主收楼。

(商品房买卖合同,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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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标准与宣传、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精装修工艺不合格(厨柜底部及背面未贴砖、卫生间下水管和地漏错位等)、施工质量差(电梯井渗水、车库地坪漆以次充好、坡道设计不合理刮坏业主车辆等)、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树苗枯死、草坪不整、路牙石用塑料板代替等)问题,且开发商使用工程版材料装修,与宣传的高端产品定位差距巨大。

(电梯漏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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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不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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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不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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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不整,高先生提供)

补充协议条款存争议:开发商通过单方拟定的《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变更为“递交全部备案文件”,业主认为该补充协议属格式条款,开发商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加重购房者责任应属无效。

上访之路:业主依法解约,遭遇多重阻碍

2025年1月,业主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得知项目部分楼栋无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一步佐证项目建设合规性存疑;1月24日业主向开发商发出解约通知函,1月26日开发商签收但拒绝解约。

2025年4月23日,该案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开发商称合同应继续履行,银行作为第三人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优先”,若解除则要求原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贷款。

上访过程中,当地街道办公职人员四人到业主单位施加压力、威胁恐吓,禁止其信访,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和工作。

一审判决:业主诉求被驳回,争议引发关注

2025年5月3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认定交房条件,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63天未超90天,合同目的已能实现,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角度判定合同应继续履行,业主的解约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逾期责任,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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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责任,高先生提供)
(一审判决书,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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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高先生提供)

该判决引发核心争议:法院未充分审查补充协议作为格式条款的合法性,未要求开发商举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忽视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的规定,也未考量房屋实际质量与交付标准不符的事实,被认为“重交易稳定、轻消费者权益保护”。

判决影响:业主陷入困境,多方权责失衡

司法层面:业主面临“房款已全额支付、房贷持续偿还、房屋未正常使用且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的三重困境,无法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层面:虽存在逾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挪用监管资金、格式条款规避责任等行为,但未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被判定继续履行。

银行层面:贷款合同继续有效,业主需持续偿还30年按揭贷款,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业主层面:维权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且遭遇信访被阻、工作生活受干扰的情况,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后续走向:业主诉求待解

业主希望确认与某硕房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均于2025年1月26日解除;并希望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首付款430070元、银行贷款98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100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不达标、虚假宣传、挪用监管资金等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追究相关方干扰信访、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责任。

当事人希望推动相关部门核查开发商违规行为,维护业主自身及同类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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