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不付抚养费,还悄悄放弃百万遗产继承?”近日,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让不少网友直呼“大快人心”。这场看似“损己不利人”的操作,背后藏着父亲逃避抚养义务的小心思,而法律最终给未成年人的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蒋某与梁某宸的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明确蒋某需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梁某宸年满18周岁。可判决生效后,蒋某却迟迟不履行义务,梁某宸母亲两次申请强制执行,都因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果。
就在事情陷入僵局时,一个关键线索浮出水面:蒋某已故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屋后来以210万元售出。按照法律规定,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本可继承父亲名下50%产权份额(折合价值超50万元)。但梁某宸母亲通过调查令发现,蒋某早在2018年1月就和母亲一起公证放弃了继承,让姐姐独自继承了这部分遗产。
“明知道要付抚养费,却主动放弃大额遗产,这不是故意逃避义务吗?”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梁某宸将父亲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不少网友疑惑:“放弃继承不是个人权利吗?怎么还会被认定无效?”
其实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离婚也不能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支付抚养费不是“可选项”,而是父母的“必答题”,哪怕离婚分家,也不能免除这份责任。本案中蒋某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是法院基于孩子的生活需求作出的合法判决,必须依法履行。
恶意放弃继承避义务,法律不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这条规定直接击中了本案的核心: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并非单纯的“处分个人权利”,而是以牺牲子女抚养费为代价的恶意规避。如果允许这种行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将无从谈起,这既违背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底线!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贯穿这一核心原则。正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伦理,法律不仅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更会主动防范任何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哪怕是看似合法的“放弃继承”,只要背后藏着逃避抚养的恶意,就会被法律否定。
在此也提醒各位父母:离婚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抚养子女是天性,更是法律赋予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遇到类似逃避抚养费的情况,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会始终站在未成年人这边,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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