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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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
那么,强制执行中,能否提取公司应收账款清偿法定代表人欠款?
最高院在《天津深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中建和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民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储务。
本案审焦点问题为: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提取甲公司在乙公司处的项目利润款。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本案中,洛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洛仲字第29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解除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合同》;二、李某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退还200万元;三、李某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支付收益款(按每月12万元自2018年9月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四、对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如期履行相应的义务,赵某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仲裁裁决并未裁决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本案的被执行人仅为李某,并不包括甲公司。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依法适用于生效法律文书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且被执行人有合法收入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本案中,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项目利润款,无论从支付对象还是款项性质来分析,均不属于被执行人李某的收入,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本案中,被执行人是李某,虽然其系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所支付项目利润款的相对方是甲公司,因此,该项目利润款也不是被执行人李某对第三方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郑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甲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等执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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