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案例:离职协议约定已结清社保/公积金与事实不符,可申请撤销
(2024)津民申1578号
裁判要点
离职协议书中约定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但实际上存在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公积金存在漏缴情况,该约定与查明事实严重不符,可依法申请撤销该协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民申1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梅,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某公司与刘某梅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的效力应得到法律保护。(二)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法无据。刘某梅一审仅提交了案外人之间单独谈话的录音,且未提交录音的原始载体,原审中某某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另外,某某公司与包括刘某梅在内的同一批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委派多名工作人员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办公室,或者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与每个员工单独进行协商,并非与所有人员一起沟通。因此,刘某梅提交的录音对于某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上,某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否应予撤销。
刘某梅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刘某梅工作期间所有工资、奖金、业务提成、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一审中,刘某梅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等证据,主张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且公积金存在漏缴情况。某某公司认可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是否存在欠缴、漏缴情形未明确回应。
上述事实与《协议书》所载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已结清且无任何争议的表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梅系基于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原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中涉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 琪
审判员:齐晨灿
审判员:曹 淳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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