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楼业主覃某、卢某,以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导致房屋价值受损为由,向同意并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双方经多次调解,仍未能就补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覃某、卢某遂将楼上10多户业主诉至法院,主张相应补偿。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4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电梯加装后确实会对覃某、卢某房屋的日照、采光等产生一定影响。现电梯已经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根据公平原则,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亦应当对加装电梯给覃某、卢某造成的妨碍进行适当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分别向覃某、卢某补偿1500元,总额共计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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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纠纷:9层楼住宅加装电梯,

一楼业主起诉楼上业主索要补偿

涉事楼栋是9层高的住宅楼,为步梯房,1梯3户。因加装电梯有相应的补助资金,为满足出行需求,该幢住宅楼的业主拟加装一部电梯,并确定出资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为电梯共有产权人,建设资金和日常维保等费用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摊。

2022年5月、6月,为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就加装电梯事宜及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征询了各业主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征询表》记载,意见为“同意不参与”的主要有1、2楼及3-5楼部分业主;“同意并参与”的主要是3楼以上尤其是较高楼层的10多户业主。

2022年9月27日,梧州市万秀区富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加装电梯项目到社区报备后,于2022年7月11日至7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社区未收到小区业主书面提出的异议。加装电梯事项表决通过后,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同意并出资参与加装电梯,并将相关事宜委托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推进建设。

就加装电梯事宜,103房的房主覃某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房价等为由,向同意并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提出补偿等诉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覃某提出补偿其3万元的要求,而参与电梯加装的业主代表则提出,可对第一层的其中两户进行补偿,两户补偿的总金额也在调解过程中从1万元提高至1.2万元。

因双方历经多次调解均未就补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103房的权利人覃某、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楼上同意并参与加装电梯的10多户业主进行补偿。

法院认定对原告采光等产生影响

14户业主共补偿2.1万元

去年12月15日,法院到现场勘查查明:加装的电梯已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电梯外立面从地面到1.9米左右的高度为贴砖材质,上方的外立面除电梯开门的一面外,其余三面为铝板材质。该电梯位于该幢楼房的楼梯口正前方,一层电梯入口正对楼梯口,两者相距约1.86米;楼幢的楼梯口边缘到103房门口的距离为4米左右。该电梯在第二层、第三层不设置停留按钮,第四层至第九层均设置了停留按钮,可直接乘坐电梯到该些楼层停留。电梯位于原告覃某、卢某103房的东南方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前述业主加装的电梯位于原告103房的东南方向,结合电梯与原告房屋的距离、电梯的体积、结构及材质可知,电梯加装后确实会对原告所有的103房的日照、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现电梯已经安装完毕并正常使用,方便了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的出行,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亦应当对加装电梯给原告造成的妨碍进行适当的补偿。

故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分别向原告补偿1500元。原告超出该金额主张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罗某等14户业主分别向原告覃某、卢某补偿1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