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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债权转移至公司后,其从权利是否同时转移?

解答:司法实践中,以债权出资的合同生效后,公司取得出资债权,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转让的债权上附有从权利,比如主债权的保证债权、抵押债权、留置债权、质押权、优先权、孳息债权等,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具体到债权出资场合,出资合同生效后,出资债权即由股东处移转至公司,除了从属于该股东自身的权利外,其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抵押权、保证债权、质押权、优先权等一并皆转移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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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人民法院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该冻结是否自动失效?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精神,冻结债权的裁定,具有限制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并非对次债务人本身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其效果是阻却对次债务人本身责任财产的强制执行,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冻结的效力,次债务人仍应当受冻结裁定约束。申请执行人在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应当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怠于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现有证据表明所谓到期债权确实不存在的,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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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了对方,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该解约行为是否会自动生效?还是必须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解答:司法实践中,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实质要件,故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该实质要件,否则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的逾期异议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形成抗辩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解约行为也不因此自动有效,还必须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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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通常会如何进行审查?

解答:司法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在审查中,一般应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的资格,如其因死亡等原因丧失继承资格的,则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此外,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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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单位就一年以前的加班时间计算及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发生争议的,是由我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通常会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长?

解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故,在两年保存期间内,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加班,只是难以确定具体加班时间、时长的情形下,应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时长作出说明。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则人民法院通常会在综合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出勤情况等因素基础上综合认定其加班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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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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