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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在公司担任工程部副部长一职,属于中层序列。

公司《薪酬管理规定》4.4.2.4:其他补贴及福利b)值班补贴标准为公司干部发放的值班补贴,夜班200元/班,白班100元/班。8.10.1中层及以上人员工资中已含超时津贴,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可在适当时机调休。

张三称其主张加班费是因有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公司会安排值班,故应当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称张三混淆了值班与加班的概念,其公司已按规定足额支付值班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

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关于张三主张的加班费,根据其在仲裁时所述,其值班内容并不同于日常本职工作,故该情形不宜认定为加班,而公司对于中层员工的值班费用有明确规定,根据现查明张三在职期间值班天数,公司尚需补足张三在2023年6月的2天白班补贴200元。张三主张以2022年期间平均日工资计算值班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本案中,张三陈述,其值班的主要内容系工地安全巡查、处理工地突发状况,故与其日常工作并不相同,不宜认定为加班同时,根据张三签字确认的《薪酬管理规定》,公司已与张三就值班相关待遇达成了约定。因此,张三主张其值班应视为加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2民终5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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