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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X)京0X刑初4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系北京某投资公司总经理,2022年至2024年,公司以“影视投资”为名,通过线上宣传承诺年化25%收益,吸存资金800万元,涉及投资人76人。2024年9月案发,公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建议对王某量刑5年。王某委托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辩护核心:1.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提交公司财务报表证实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2. 挖掘王某系从犯证据,证实其仅负责宣传执行,非决策层;3. 协助公司退赔300万元,推动部分投资人谅解。庭审中,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引用单位犯罪量刑细则,主张降档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系从犯,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案例评析
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单位犯罪主从犯区分标准,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成功为当事人降档量刑。2026年北京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从犯的量刑可较主犯降低30%-50%,专业辩护能最大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