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之托·重于泰山”

〇1

作为刑事律师,千万不要介入别人的因果。

为什么这么说呢?

实际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好律师,并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但是,想成为一个好律师,一定要用心去帮助客户,把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有可能,尽量争取无罪,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如果没有争取无罪的可能,也要尽量把量刑降到最低。

律师的天职,是帮助客户,争取无罪,争取最轻的量刑。

没有哪个客户会期待自己的律师把本来有可能无罪的案件办成有罪,把本来有可能判得更轻的案件办得特别重。这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合人性的。

〇2

既然如此,必然有一些人会用力过猛。

为了维护客户的权利,有的律师会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

比如,有的律师刚开始从事这个行业,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争取无罪,不惜冒险伪造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

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不仅没有拿到无罪判决,反而把自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甚至最后还被判刑。

这就是用力过猛,介入了他人的因果。

我们可以帮助客户,但不能为了帮助客户而铤而走险,去违法犯罪。

〇3

再比如,有的律师为了能够打赢官司,甚至不惜搞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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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使用同样的一个证据,为了帮助客户赢得官司,在不同的案件里,拿着同样一份证据去证明不同的事情,想达到不同的目的。

但一件事情、一个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方向,不可能使用多重标准,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标准来证明不同的目的。

然而,有的律师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帮助客户成功翻案,就不惜铤而走险。

这其实也是在介入别人的因果。

其实,如果你做的事情没有风险,也都是合法的,可能没什么问题。

但是一旦违法,甚至涉及到犯罪,你做的这个事情就会反噬,就可能对你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甚至有可能是灭顶之灾——从一个法律人变成了一个犯罪嫌疑人。

〇4

这是我们身边的一些情况。

往大了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全球性事件,就是美国介入了伊朗和以色列的争端。

本身是人家两个国家之间的纠纷,远在万里之外的美国,非要介入别的国家的纠纷,其实也是一种介入他人因果的行为,最终注定会遭到反噬。

当然,或许对于美国来讲,它每天不招惹一下别的国家,心里肯定是不舒服的。

他们老美每天不是在打仗,就是在去打仗的路上。但是这样的事情做久了就像人家说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

〇5

所以说,不管是一个国家还是个人,又或者是我们做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可以尽心思帮助自己的客户做好自己的事情,但是千万不要用力过猛,不要为了做成一件事情不惜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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