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合同约定先由有资质的母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再将子公司100%股权转让,实质是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建筑资质转移。
2. 该行为违反《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禁止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建筑市场准入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合同无效。
3. 合同无效后,已支付的转让款应予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某集团公司(甲方、出让方)与某企业管理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鉴于某建设工程公司即某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拥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企业资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成立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目标公司,甲方拥有目标公司的资质转移至目标公司后,将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负责目标公司的成立与资质吸收事宜,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已取得目标资质。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金额总价650000元。第一期转让款为19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甲方已确认收到乙方定金。第二期转让款为460000元,在甲方收到乙方定金起4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股权变更。协议还就包括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在内的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企业管理公司向某集团公司指定账户转款190000元。
某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某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建设工程施工等。某建设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等。双方均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公司福建闽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成立,登记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案件焦点】
涉建筑资质转移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典型意义】
1. 确立“穿透式”审查路径:对涉及国家监管领域的高风险交易,法院不拘泥合同文字,而以真实目的和履行效果认定合同性质与效力。
2. 明确资质转让“红线”:建筑企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资源,任何借道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方式变相买卖资质,均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强制规定。
3. 提供识别标准:结合“合同目的+转让比例+履行效果”判断是否为变相资质交易,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裁判思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公共安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某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企业管理公司返还19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 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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