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李女士(原告)称,为方便照顾母亲,她以妹夫王先生(被告)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城区的回迁安置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总价约15.8万元,由其全额支付,并负责装修、物业、水电等全部费用。购房合同、发票、准住证明等原件均由李女士保管。
房屋交付后,因妹妹一家拆迁暂无住处,李女士同意其暂住。后妹妹夫妇搬离并将房屋出租。
2023年,李女士起诉,要求妹妹和妹夫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理由是“借名买房”。
被告夫妇坚决否认:称购房时仅向李女士借款,早已还清;因李女士人脉广,协助办理了购房手续,故持有材料原件,但从未达成借名合意。
李女士申请两位亲属出庭作证,均表示“听李女士或母亲说过房子是她买的”,但无法提供直接证据。
二、裁判结果
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支持确认借名关系,亦不支持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证明“双方合意”:
不仅要证明出资,更要证明登记人同意代持。仅有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
无书面协议是重大缺陷:
尤其涉及亲属间大额财产,若真为借名,理应签署书面协议以避免争议。
持有购房资料≠所有权:
因原告曾协助办理手续,持有原件符合常理,不能反推权属。
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证人均非交易亲历者,所述内容均为“听说”,属于传闻证据,无法采信。
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不足即败诉:
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完成“存在借名合意”的举证责任。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无协议借名 + 单方出资 + 事后反悔”纠纷,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房产的关键在于:
紧扣“合意缺失”核心:强调借名买房是双方法律行为,不能仅凭出资推定;
瓦解“持有资料=所有权”逻辑:指出协助办事与权属无关;
贬低证人证言效力:揭露其“道听途说”本质,不符合证据规则;
利用“借款”合理解释:为被告未出资提供合法替代解释,削弱原告主张唯一性。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必须签书面协议,哪怕亲兄弟姐妹也不能例外;
付款务必备注用途(如“代XXX支付购房款”),保留完整流水;
避免长期让登记人占有或出租房屋,否则易被推定为赠与或真实买卖;
证人最好是中介、开发商、银行等第三方,亲属证言有可能无效。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