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C以虚假的产权担保向W借债,逾期不能归还后跟W签署以房抵债协议。后C怠于腾房交房,W咨询某派出所所长H,H告知W去公安报案并告知W派出所对C刑事立案、取保候审等信息。H被指控利用职权帮助W实施强迫交易。一审被判处一年实刑,二审委托我介入辩护。我们成功争取到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进一步进行程序辩护、变更管辖,最终在异地法院实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判决后,主审法官主动告知,若不是该案另一名被告人W涉黑,判决结果还可以更好。这表明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在实质上获得了法院认可。现摘取部分辩护意见予以发布。
LQ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明显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指令异地管辖审理至今,被告人仍未获得他该有的无罪处理,非常不应该。庭前,我已经撰写了约二万字的辩护词,详细阐述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今天,我当庭简明扼要的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LQ县检察院起诉书第二页指控的事实,其中跟被告人相关的不过半个段落,寥寥数行,但却存在十大错误或问题。可以看出检察院的起诉是多么的草率,是多么的经不起推敲。
1.认定“被告人明知W实施强迫交房的行为”不成立。除了W庭前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点。而W庭前证言跟在案书证冲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5月22日,W才第一次告诉被告人,“他要押一套房子给我”。“他”指的是C,“要”在语气上是将来式且是C的主动要求。
2.认定“C被取保候审、被立案”等信息系“重要信息”没有揭露事情的本质。本质是这些信息是公开信息,至少对W都不是涉密警情信息。
3.认定被告人将“重要信息”“提前透露给W”没有根据。“提前”的基准点是什么?以哪个时间点为准,说被告人提前?被告人是在YS县公安局做出正式决定后才披露给W,属于事后披露而非提前透露。更何况C对自己的诈骗行为心知肚明,之前也被经侦调查过,对自己被立案可谓心知肚明。
4.认定“W强迫C交付房屋”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不是“强迫”,而是“督促其加快进度”。因为双方之前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且C在此之前已经开始腾房、着手搬迁。
5.认定被告人为W“出谋划策”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是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建议。换作任何一个法律人,包括我在内,遇到类似情况,都会建议W尽快去公安报案。
6.认定W“以再次把C关押要挟C交付房屋”完全错误。首先不是关押,是拘留等合法的强制措施;其次关押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是国家公权力;再次不叫要挟,而是督促其权衡和思考。法律的威慑力不能被扭曲为要挟。
7.认定C搬房是因为W的逼迫完全错误。C搬房不是基于W的逼迫,而是基于法律的威慑。法律可以威慑违法犯罪,正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被逼无奈”、“没办法”都是老百姓的生活语言,法律人不能简单照搬,必须结合法律规定甄别这些语句的真实含义。C等人口供中的“被逼”并非强迫交易中的强迫,而是自己没有别的选择。这种困境是他们自己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律的规定导致的,并非W导致的。
8.认定“W安排他人非法占有并入住”完全错误。W安排他人入住并非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公开占有、和平占有、有序占有,W系等到C腾空并交付房屋后才安排他人入住。W在此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暴力或违法行为。
9.认定“W占有的房屋价值45万元”不符合实际。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选择的基准日错误,程序违法,价格虚高。实际情况是,该套房屋法院以36万对外进行拍卖都无人竞拍。这不是一套正常的商品房,而是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价值远低于同地段的正常商品房。房屋评估时没有考虑特殊的房屋属性。
10.认定“另一套房屋产权非C及其家人,未被占有”直接推翻了检察院自己的指控逻辑。其一,产权非C及其家人所有,进一步证明了C在房屋买卖合同时再次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二,因为房屋产权非C所有,便未被占有,恰恰说明了W对法律的尊重,没有实施非法暴力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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