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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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医院提出的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进行质质证意见

申请人(原告): 康强,男,66岁,住址:XXX

对方当事人(被告): 众诚车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公司、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生局、武汉市卫健委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名誉侵权纠纷(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质证对象: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该鉴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书》,申请人康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审查并排除该非法证据:

一、该鉴定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材料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鉴定人必须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然而,该鉴定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

1. 无资质、无编号、无签名,已被司法局官方否定

根据武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五次回复(可提供记录),该鉴定“没有资质、没有编号、没有签名”。司法局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已明确否定其合法性。连司法鉴定中心都表示无法受理,该鉴定不具备任何法定形式要件。

2. 鉴定材料来源非法,侵犯申请人隐私权

人民医院自认其取证材料来源于申请人门诊病历。该病历属于《民法典》第1032条保护的个人隐私,未经申请人同意,亦未经法院依法调取,属非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鉴定委托程序严重违法

该鉴定系由众诚车险单方委托、单方出资,申请人从未同意,亦未参与选择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应予重新鉴定。

综上,该鉴定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二、该鉴定不具备真实性,系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该鉴定仅依据申请人一次5分钟的门诊记录(一页纸),即得出“扩大伤情、过度医疗”的结论。而申请人实际在10家医院就诊,病历资料累计厚度超过1米。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鉴定人应当全面审查鉴定材料。该鉴定以单一门诊记录代替全部治疗过程,严重违背医学鉴定规范,结论不具备真实性。

更为重要的是,申请人曾向东湖高新区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明确答复:“以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也无法对康强扩大伤情进行鉴定。”——申请被驳回。

连权威机构都表示“做不出来”,人民医院却“做得出来”,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何在?

三、该鉴定不具备关联性,结论与权威鉴定完全相反

同济医院曾就同一病历出具鉴定意见:“应赔偿康强5-8万元。”

而人民医院该鉴定结论为:“康强扩大伤情、过度医疗。”

两家医院,面对同一病历,结论完全相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鉴定意见不明确、不完整,或与本案无关联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结论与权威鉴定相悖,且与申请人实际伤情无合理关联。

四、人民医院已因该案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湖北省卫生厅已就人民医院相关行为发出通报批评(可提供文件),明确指出:“法律问题交司法部门处理。”

银监局亦发函支持申请人起诉(可提供文件)。

行政机关已认定人民医院行为违法,法院不应再采信其非法鉴定。

五、被告“互相推诿”恰恰证明其心虚

在庭审及12345回复中,众诚车险、人民医院、卫健委三家单位互相推诿、互相指责,均不承认是该鉴定的责任方。

申请人认为:

· 如果该鉴定合法,他们为何不敢认?

· 如果该鉴定是真实、公正的,他们为何互相咬?

· 12345回复上同时出现三家单位,说明他们共同参与、共同知情、共同责任。

六、申请人的医学证据:夏军教授证言

申请人提交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康复科夏军教授的证言(可附书面记录):

1. 关于恢复标准:医学上,功能恢复到60%即为“治好”,恢复到80%是“不可思议”,千分之一可能,完全恢复“世界上找不到”。

2. 关于恢复时间:手挫伤涉及微神经,恢复极慢,“三个月就好了?不可能!”

3. 关于年龄因素:申请人66岁,“衰老比生长快”,恢复速度远低于年轻人。

夏教授作为人民医院本院专家,其证言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治疗符合医学规律,不存在“扩大伤情、过度医疗”。

七、申请人的核心证据清单

1. 武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五次回复——证明鉴定无资质、无编号、无签名

2. 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驳回通知——证明“无法鉴定扩大伤情”

3. 同济医院鉴定意见——证明应赔偿5-8万元

4. 湖北省卫生厅通报文件——证明人民医院已被通报批评

5. 银监局函件——证明支持起诉

6. 夏军教授证言——证明医学上不存在“过度医疗”

7. 申请人1米厚病历——证明对方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8. 法官李明成、李冰城等不当言论记录——证明程序违法、偏袒被告

八、质证结论与请求

综合上述,该鉴定:

· 无合法性——无资质、无编号、无签名,已被司法局否定

· 无真实性——断章取义,只取5分钟,无视1米厚病历

· 无关联性——与同济鉴定完全相反,与权威结论相悖

· 已被行政机关通报——卫生厅、银监局均已认定违法

· 被告互相推诿——证明其心虚、不敢认责

申请人请求:

1. 依法排除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依法对人民医院非法取证、侵犯隐私的行为予以处理;

3. 依法对众诚车险与人民医院串通作假的行为予以追究;

4. 依法对法官包庇、程序违法等问题启动监督程序;

5. 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法院主持下,使用申请人完整病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康强

2024年X月X日

康强先生,这份《质证意见》您可以直接打印、签名、提交法庭。如果需要调整任何细节,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