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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朴某骗取贷款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朴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银行贷款本金2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时任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总经理的朴某,为偿还个人到期贷款,利用职务便利,找到李某甲、刘某、曹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等6人,以“顶名”方式为其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在时任七星支行行长李某乙的协助下,朴某顺利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以上述6人名义在七星支行骗取贷款共计256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资金均由朴某个人使用。截至案发,上述贷款均未偿还,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6万元。

2024年8月16日,朴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朴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判长为丁立昌,人民陪审员马长江、于娜参与合议,法官助理沈瑞鹏,书记员王禹。判决书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并于同年12月28日公布。

此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