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职工被公司以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她表示不服:自己是管理岗,应55岁退休,但公司却说不是管理岗位,到底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50岁女职工“被退休”后向公司索赔

官网一张截图成关键点

张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2019年4月1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9月11日,公司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她为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她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张某在公司并非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根据公司的制度,张某也不是管理岗位人员。

张某于2024年9月2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提交了一张公司官网信息中显示她是管理人员的截图及公证书,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2064.8元及2015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320169.98元。

当地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2064.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382.28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截图证明张某为管理人员

公司违法,应赔9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官网显示张某为管理人员,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否认张某为管理岗位,故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为管理岗予以确认。

公司以张某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依法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予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206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公司认为,仲裁支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期限过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尚有2天年假未休。经一审法院核算,仲裁裁决数额并无不当,公司不予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42064.8元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380.2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对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劳动法库、中国会计报等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