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确属程序瑕疵,但以此为由诉请确认回复行为违法,尚无法律依据
(2020)最高法行申11493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罗××诉请确认北关区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行为违法。据一、二审法院查明,北关区政府2019年9月27日收到罗××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0月25日,北关区政府向第三方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答复。北关区政府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当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罗××。北关区政府未及时作出、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确属程序瑕疵,但罗××以此为由诉请确认回复行为违法,尚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体艳,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生(系罗体艳丈夫),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灯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路录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罗体艳因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关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1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体艳申请再审称,北关区政府在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20天期限内答复,且延期答复告知书系超过答复期限后作出,北关区政府的上述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北关区政府逾期答复行为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罗体艳诉请确认北关区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行为违法。据一、二审法院查明,北关区政府2019年9月27日收到罗体艳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0月25日,北关区政府向第三方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答复。北关区政府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当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罗体艳。北关区政府未及时作出、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确属程序瑕疵,但罗体艳以此为由诉请确认回复行为违法,尚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体艳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罗体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体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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