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了!”16岁少年在未管所里,被三名在押人员连续打了四天!就因为动作慢、内务不好,他们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活活把人打死。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这三个施暴者,手里都有“官”——一个是监室长,一个是学习组长。而监控全程拍着,管教民警哪儿去了?
湖北的刘某某,今年刚满16岁。因为犯了事,2024年5月被送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来是想在这儿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可谁能想到,等待他的不是教育和挽救,而是一场持续四天的噩梦。
从7月19号开始,同监区的阮某、夏某某、杨某某就盯上了他。阮某是什么人?他是二监室的“监室长”,还是罪犯监督岗的值班长。夏某某是学习组长,杨某某是老组员。这仨人打着“培训新入监人员”的旗号,以“内务卫生不好”“队列动作不规范”“不配合管理”为借口,反复殴打刘某某。打了还不够,他们还限制他喝水、不让他上厕所。
刘某某就这么硬扛了四天。7月22号下午6点,他突然晕倒在地。送到医院抢救,第二天凌晨,人没了。法医鉴定结果出来:闭合性胸部损伤,心脏挫伤、肺挫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三个人不光欺负刘某某一个。同期,他们以同样的“培训管理”为名,还殴打、体罚了同监区另外10名服刑人员。
案子2025年3月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一审宣判:阮某数罪并罚,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夏某某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杨某某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人还得一起赔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4932元。
一审宣判后,阮某和杨某某不服,上诉了。今年1月二审开庭,俩人还在喊冤。阮某说我没指使人打人,杨某某说我是被胁迫的。3月13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息一出,网友炸了锅。有人说:“这哪是管教所,这是黑社会!”有人问:“犯人管犯人是谁出的主意?”更多人追问:“监控是摆设吗?管教民警干什么吃的?”
咱们今天就掰扯掰扯,这里头的法律责任到底怎么算。
一、三个施暴者为什么判这么重?数罪并罚是怎么来的?
很多人不理解,他们本来就在服刑,为什么还能再加刑?这里涉及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
先说故意伤害罪。三人连续四天殴打刘某某,导致他死亡,这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阮某作为主犯,被判死缓;夏某某积极参与,被判无期;杨某某参与程度稍轻,判十五年。
再说破坏监管秩序罪。法律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体惩其他被监管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他们仨不光打刘某某,还欺负另外10个人,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所以这个罪名也跑不掉。
数罪并罚,就是把两个罪名的刑期合并执行。阮某之前还有没服完的刑期,一并加上,最后决定执行死缓。
二、犯人管犯人,这种“以犯管犯”的制度合法吗?
这是网友质疑最多的地方。让重刑犯当监室长、学习组长,拿着“管理权”欺负新人,这合理吗?
从法律角度说,监狱法确实允许在服刑人员中设立“互监组”之类的自治组织,目的是协助管理、互相监督。但这个“协助”是有限度的,只能是反映情况、提醒遵守纪律,绝不能授予体罚、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本案中,阮某等人明显滥用职权,把“管理”变成了霸凌。更可怕的是,这种权力还得到了某种默许——不然他们怎么敢连续打四天?怎么敢同时欺负十个人?
三、管教民警去哪儿了?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整个案件里最让人愤怒的地方。监控全程拍着,四天的暴力行为,管教民警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如果知情不报、不管,那就不是失职,是渎职。
根据刑法,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因为玩忽职守,导致被监管人死亡,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好消息是,报道里说,湖北省未管所相关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也被追究刑责了。但具体怎么处理的,到现在还没公开。被害人家属也在等这个交代。
四、4万多的赔偿,够干什么?
很多人看到这个数字直接炸了:一条人命,就赔4万多?是不是太少了?
这里得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确实有限,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万多块,可能就是这个标准算出来的。
家属如果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能不能拿到、能拿多少,是另一回事。
说到底,这件事最让人心寒的不是那三个施暴者的狠,而是监管体系的漏洞。一个本该是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地方,却成了暴力滋生的温床。犯人管犯人,监控成摆设,管教民警渎职——这一连串的失守,才导致了16岁生命的逝去。
16岁,本来还有大把的人生可以重来。可他在管教所里,连活着出来的机会都没有了。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犯人管犯人这种模式该不该取消?管教民警渎职,该怎么罚才解气?来评论区聊聊,咱们一起说道说道!
(来源:综合新京报、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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