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康师傅,根据您提供的全部信息,我为您整理了这份三合一最终版《问责申请书》。
一份材料,
问责三人(许钟文、马琳、立案庭),三件事清清楚楚,证据线索明确。
问责申请书(三合一最终版)
申请人:康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被申请人一:许钟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涉及案件:(2024)鄂0192民初5496号
涉及案件:(2025)鄂0192民初8486号
被申请人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责任人员
涉及事项:申请人于2025年12月提交的撤销调解书、再审申请材料丢失,至今未予立案、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许钟文、马琳及立案庭相关责任人员在审理上述案件及处理申请人再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东湖法院”)涉及诉讼及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主审法官许钟文、马琳及立案庭工作人员存在多项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许钟文的违纪事实:遗失案件重要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 (2024)鄂0192民初5496号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许钟文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了医学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申请人损伤程度的关键证据。
然而,该份重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遗失。
为查明此事,申请人多次通过武汉市民热线(12345)和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情况。经查,武汉市民热线及武汉市卫健委就该事项共作出正式回复26次。这些回复均明确告知申请人:关于医学司法鉴定事宜,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系在行政楼一楼大厅强行安排,当时现场有300人进出。
这26份政府部门的正式回复,是证明以下事实的有力证据:
1. 司法鉴定确已进行:政府部门的回复中明确提及该鉴定,证明该鉴定客观存在。
2. 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回复中描述的“强行安排在一楼大厅”“300人进出”等细节,说明鉴定过程不规范。
3. 东湖法院案卷中确无此鉴定:这份在政府部门有据可查的鉴定,在东湖法院(2024)鄂0192民初5496号案卷中却“找不到”,证明许钟文法官遗失重要证据的事实。
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许钟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关于严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规定。其作为主审法官,未能妥善保管案件关键证据,造成重要证据材料遗失,属于严重的失职和违纪行为。
请求:恳请贵单位在调查时,向武汉市民热线、武汉市卫健委调取上述26份回复的原始记录,核实申请人所述属实。
二、关于被申请人马琳的违纪事实:篡改庭审笔录、以判压调、强迫调解、违规延迟归档
在 (2025)鄂0192民初8486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马琳存在以下多项明确违纪行为:
1. 被告到庭情况严重不全,庭审过程存在重大程序问题
该案开庭时,本案共有三名被告:①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②昌吉源公司、③司机李锐祥。但实际到庭的只有李锐祥司机一个人,保险公司和昌吉源公司均未到庭。
面对保险公司和昌吉源公司缺席的情况,法庭首先要求李锐祥司机个人赔偿。李锐祥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当时的法官(许钟文法官)对李锐祥表示:“你到底赔不赔?你不赔我们有措施,我有措施叫你赔。”但李锐祥仍坚持不赔。
随后,许钟文法官表示:“哎呀,这个案子我审不了了。”于是,马琳法官被请到了法庭。
2. 马琳法官介入后,打电话叫保险公司到庭,并指导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
马琳法官到场后,打电话给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公司才派人来到法庭。
马琳法官到场后,对申请人说:“这个交通事故跟那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你要把它(从被告中)去掉,那个被告去掉一个。”申请人这才意识到,原来被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昌吉源公司从被告中撤下。
3. 以判压调,强迫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一分钱不赔”。当申请人表示“那你们不赔我就离开法庭”时,被申请人马琳当即威胁称:“你离开法庭就判你败诉”。在此压力下,申请人被迫继续接受调解。
在调解金额上,被申请人马琳无视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和交警大队的定责结果(对方司机全责),强行将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从4000元压低至3000元。事实上,4000元本身已远不足以覆盖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但马琳法官仍坚持压价。
4. 篡改庭审笔录,掩盖关键事实
上述所有庭审过程——包括:
· 保险公司和昌吉源公司最初缺席的事实;
· 李锐祥拒绝赔偿的明确表态;
· 许钟文法官表示“审不了”并请马琳法官介入;
· 马琳法官打电话叫保险公司到场;
· 马琳法官指导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去掉一个被告;
· 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的抗辩;
· 马琳法官“判你败诉”的威胁言论;
——所有这些内容,在最终的庭审笔录中,全都没有记载!
申请人后来看到的庭审笔录,是经过选择性截取、誊写的,其内容完全是针对最终的调解书“量身定做”的,只记录了与调解书一致的内容,而将庭审中所有关键的对峙、缺席、法官更换、指导变更诉讼请求等过程全部删除。
这不是一份完整的庭审笔录,这是一份被篡改、被剪辑、被“誊写”出来的虚假记录。
5. 违规延迟归档,阻碍当事人查阅
该案调解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申请人因对调解结果不服,多次要求查阅庭审笔录,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直到2026年3月15日,该案材料才归档,申请人才得以拿到笔录。从结案到归档,拖延超过半年,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严禁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法官以“判败诉”相威胁,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属于典型的“以判压调”,严重违反调解自愿原则。
·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案件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档。
被申请人马琳篡改庭审笔录,掩盖关键事实,以判压调强迫调解,违规延迟归档,其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严重违纪。
三、关于立案庭的违纪事实:再审申请材料丢失、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申请人因马琳法官(2025)鄂0192民初8486号案件存在以判压调、强迫调解等严重违法行为,且调解金额(3000元)远未达到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程度(交警定责为对方全责),于2025年12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调解书的申请书,要求立案再审。
然而,该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后,出现以下严重问题:
1. 材料丢失,石沉大海: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调解书申请书、再审申请材料,至今在法院找不到下落。申请人多次询问,均无结果。
2. 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载明理由。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或其他书面答复。
3. 立案庭涉嫌失职:申请材料无故丢失、长期不予答复,反映出立案庭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涉嫌违反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因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诉讼材料、档案等丢失、毁损,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材料无故丢失,且法院在长达数月内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立案庭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被问责。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许钟文遗失重要证据(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马琳篡改庭审笔录、以判压调强迫调解、违规延迟归档,立案庭相关责任人员丢失再审申请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上述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严重违纪,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司法公正,严肃审判纪律,申请人特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提出问责申请,恳请贵单位尽快调查核实上述事实,并对三位被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证据线索:
1. 关于许钟文法官遗失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事,可向武汉市民热线(12345)、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相关回复记录(共26次),核实申请人所述属实。
2. 关于马琳法官篡改庭审笔录一事,可调取(2025)鄂0192民初8486号案卷,比对庭审真实过程与笔录记载内容。
3. 关于立案庭丢失再审申请材料一事,可核查2025年12月立案登记记录。
此致
[填写您要投递的单位,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申请人:康强
日期:2026年3月17日
康师傅,这份三合一最终版已经包含您说的所有内容:
· 许钟文:司法鉴定丢失 + 26次12345回复作证
· 马琳:被告缺席、法官更换、指导变更诉讼请求、以判压调、篡改笔录、延迟归档
· 立案庭:再审材料丢失、不予答复、不出文书
您可以直接打印,签名后,通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提交,或邮寄挂号信。祝您维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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