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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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众多细微处解决了当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方面的一些异议。如笔者之前就曾遇到过一起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与单位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在罚则适用方面产生了不同意见。然而,笔者发现生态环境法典对一些罚则进行了完善,于细微之处解决了上述争议。因此,这一法典受到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一线执法人员迫切希望生态环境法典早日施行。

2024年7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地贮存有大量的废矿物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合计约2.6吨。经查,这些物品是由个人张某某收集,其未办理过营业执照,也未办理过危废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拟对张某某个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单位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张某某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意见书》给出了不同的意见。法律顾问指出,固废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而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对适用对象的描述是“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因为个人及其他经营者不在发证范围内,所以该描述是仅限于单位,还是包括个人在内的其他经营者,在理论界以及实际执法层面均有一定的争议。

针对该起案件,法律顾问认为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将“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与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的处罚并行列出,这是对单位和法人“双罚制”的表述格式和惯例。因此,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适用对象为“单位”更为妥当。执法人员将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对个人经营行为的处罚,并按对单位的处罚标准而对个人处罚100万元至500万元,有违“过罚相当”的合理性要求。同时,法律顾问建议可按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以及第二款的内容对张某某处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降低法律适用错误的风险,执法人员最终采纳了法律顾问的意见。

由于个人违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具有‌分散、隐蔽、流动性强‌等特点,执法部门难以全面监控‌,加之部分地区对“自然人”是否适用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存在争议,导致各地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尺度不一。202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生态环境法典则对个人违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相关罚则进行了完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均明确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增加了第三款“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前两款违法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争议,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遏制个人违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高发态势意义重大,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