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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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发现自身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等)被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想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物权归属、要求返还财产,是实务中高频出现的权利冲突场景。

那么,执行标的被查封,案外人如何诉请确权或返还原物?

执行标的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案外人若认为自身对该标的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独立的确权诉讼或返还原物诉讼。

一、法定维权路径:先提执行异议,再诉执行异议之诉

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案外人需在收到查封通知后,或知道/应当知道执行标的被查封之日起,**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作出查封裁定的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载明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如所有权凭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第二步: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 诉讼核心诉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物权(确权诉求);二是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标的的强制执行(排除执行诉求);三是可一并主张返还原物、返还价款、办理转移登记等给付诉求。

二、与裁判规则:不同情形下的处理结果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

三、如有权益损害可零星要求赔偿

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专业性强,涉及执行程序与实体权利的交叉审理,建议案外人在发现标的被查封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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