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梅姨”能够存在的前提,恰恰是因为有买方存在,没有买方,就没有“梅姨”。

撰文丨青柳

3月21日,据广州警方证实,牵涉多起拐卖儿童案(即“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的“梅姨”近期已被抓获;“梅姨”原名谢某某(女),对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广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消息一出,震惊舆论。

此前,“梅姨”可谓是个“传说”。她只存在于人贩子的口述中,姓名、长相等个人信息几乎是一片空白。

在网络上,甚至还为此发生过互撕,有人怀疑“梅姨”是虚构出来的,乃至搞出了性别对立的话题。现在想想也是滑稽。

直至被捕,才让这么个长期游走在阴影里的嫌犯,终于不再只是模糊传闻,而是被法律真正钉住的身影,那些人间罪恶也即将迎来最终裁决。

不过,“梅姨”虽然被抓,但还有一个问题却悬而未决。

01

01

2005年1月4日,在广州市增城区,当日上午10点多,正在公司上班的申军良接到妻子于小莉的电话:儿子被人抢走了!于小莉说,有人闯进屋内将她控制,然后强行抱走了1岁的聪聪。

随后,申军良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寻亲路。几乎天天都在广州、东莞、珠海、深圳等地找孩子,张贴了几万份寻人启事。

而她的妻子于小莉一度精神失常,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了找孩子,申军良变卖了河南老家的房产,最后负债累累。

2016年,5名嫌犯终于被抓获;而直到2020年,申军良的儿子才被找到。至此,已经15年过去。

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广州增城、黄埔以及惠州市博罗县,有9名1岁至3岁的男童先后失踪。有9个家庭都经历了这番天崩地裂。

据其中一个人贩子张维平供述,所拐儿童是通过“梅姨”贩卖。但这个“梅姨”究竟是谁,却一直未有定论。

2017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公布“梅姨”的模拟画像,向社会征集线索。该通报称,绰号“梅姨”的女子涉及多起拐卖案件,真实姓名不详,约65岁,身高1.5米,讲粤语,会讲客家话,曾长期在增城、韶关新丰地区活动。

然而此后一直没有线索,甚至警方都曾经表示,关于“梅姨”的证据仅限于口供,并未发现其他实质性证据。

直到3月21日,“梅姨”落网。至此媒体才发现,“梅姨”的真实样貌,与此前公布的模拟画像相似度还不到30%。

而且“梅姨”极为谨慎,从来不让人看她的身份证。虽说她曾跟人同居,但她“总是住两天就走,没有拍照片”。

可见她的谨慎与狡猾。如今,她的落网,也实在可以说是“苍天有眼,疏而不漏”。

令人稍感安慰的是,2024年“梅姨”参与拐卖的9个孩子已找到;2023年时,两名罪犯张维平、周容平被执行死刑。

02

02

“梅姨”刷屏之后,在舆论的印象里她早已是罪大恶极。但梳理一下她在多起拐卖儿童案中的角色,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比较复杂。

“梅姨”不是负责拐卖的人贩子,她是联系买家和卖家的中间人。人贩子拐卖了儿童之后,通过她寻找买家;她也会询问人贩子,问“有没有小孩”。

她在利益链中也不占大头。据人贩子称,交易每一名儿童获得1.2万元左右的“抚养费”,他一般从中拿出1000元作为“介绍费”付给“梅姨”。

在媒体的报道中,有一位律师的分析很有意思:“梅姨”可能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甚至有可能认为自己在做某种好事。

当然,说“梅姨”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没概念,也很难令人信服,毕竟她的反侦查意识,显然不是“一无所知”能解释的。

但她的角色,确实是一种“灰色中介”。她不直接实施拐卖行为,她只是帮助一些家庭寻找卖家。律师所说的“她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或许也有根据,她不用直面那种残忍的拐卖行径,只做“生意”的连接。

也就是说,“梅姨”能够存在的前提,恰恰是因为有买方存在,没有买方,就没有“梅姨”。

而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拐卖儿童往往重在惩戒“拐卖”一方,而“买家”往往惩罚不重。同时中间人也可能被减轻处罚。

比如另一起引发举国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余华英本人被判处了死刑,中间人王某付虽也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但因为其年龄太大,余华英落网时王某付已经90多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某付并未受到真正的法律惩处。

虽说这是因为中间人年纪大,但相比于主犯余华英的死刑,这多少让人有点意难平。

03

03

关于“买拐同罪”,近些年早已不乏讨论。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原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被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确了“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入刑”的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

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差距仍然巨大。

而即便最高可判三年,在现实中也不算普遍。有媒体梳理了400份判决书,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出现缓刑的情况占大多数,涉及文书310份,约占71.7%。

而在社会认知中,买方之责更多的时候也会被直接忽略,乃至会被“亲切”地称呼为“养父母”。

比如前些年有几起富豪之子被拐之后寻亲成功,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其中一位叫谢×男,有自媒体甚至说他寻亲成功之后急着答应改户口,拒谈养父母,说他“忘恩负义”。

另一位寻亲成功的解×帅同样如此,在报道中仅仅提到“养父母早逝,一直跟着爷爷奶奶长大”。至于期间的曲折,媒体多是一笔带过,似乎都不值一提。

正因为如此,一直有人呼吁“买拐同罪”。比如号称“网络打拐第一人”的邓飞认为,现在打拐的最大困难在于,社会对买孩子的人宽容甚至同情。因此,必须要呼吁、推动“买拐同罪”,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拐卖儿童的罪恶。

罗翔教授也曾在个人账号发文称,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上是相似的,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它的法理在逻辑上很难得到说明。

当然,也有相反的意见。比如有观点认为,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说白了,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观点。既然拐卖已经发生,那么为了减轻买方对解救的阻碍,保障被拐儿童的成长,那么就先“网开一面”。

而且拐卖儿童案在现实中确实比较复杂,一些买方对被拐儿童也可谓是尽心尽力地养育,哪怕有些人不愿意承认,但这也是某种“亲情”的羁绊,很难轻易切割。

比如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中的当事人、被拐女子杨妞花,就非常感激聋哑养父的养育。杨妞花曾表示,“奶奶偷偷去买了我,我爹带我去退给中间人,但是人家不干,没退掉,只能又把我领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按照法条追究“买拐者”的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04

04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是否尽心养育,罪恶的源头就是买方。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买方的存在,才会出现“梅姨”,这个人口贩卖的生意才能够成立。

“梅姨”已经被捕,从现有信息看,她恐怕很难逃脱刑罚。已经有法律人士解释,“哪怕只实施了接送、中转、介绍贩卖的行为,只要参与了拐卖链条的任何一环,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

“梅姨”的背后,其实是一直没有得到深究的“另一半”:买方。这部分群体既隐蔽又庞大,是拐卖链条得以存在的土壤,却也是长期以来最容易被淡化责任乃至被合理化的一环——正是许许多多这样的买方,在拜托“梅姨”找孩子。

那么“买拐同罪”能否实现,又实现到什么程度,才是这起案件的关键问题。它不仅关乎刑罚轻重的技术调整,更关乎我们是否愿意正视“需求端”的责任,是否愿意在情感与法律,现实与逻辑之间划出清晰边界。

这个问题,或许没法迅速得出一个结论,但“买拐同罪”确实应该深入讨论了。如果不清理“需求”,那么拐卖恐怕很难彻底绝迹,抓住一个“梅姨”,怕是还会有更多的“梅姨们”。

*本文为冰川思想库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