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3)川2021执17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蒋有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有洪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春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有洪,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红堰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1228XXXX。
执行依据:(2022)川2021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68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2026)川 2021 执恢 208 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余与被执行人郑发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执行人郑发兴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22)川202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志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发兴,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荷盛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40511XXXX。
执行依据:(2022)川202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838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
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供稿:执行局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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