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诬”是帝制时代中国法庭常见的现象。无论是狭义的表现为两造之间对抗的“诬告”,抑或更为广义的面对法官说谎的“诬”,这种行为不仅会令被诬之人陷于被定罪科刑的风险,还可能让审理官员被追究错案责任。在更宏观的层面,诬告酿成冤案会导致对皇权统治正当性的动摇。基于上述危害性,自秦《睡虎地秦墓竹简》以来,历代刑律皆有对诬告者“反其罪”的记载。《大清律例》在延续前朝旧律的基础上,明确了加等反坐的刑罚。然而,即便历代均有如此严厉的法律,为什么诬告案件还是屡禁不止呢?嘉庆二十年的一则宁津县捕役诬良为盗案,正好可供一窥究竟。
诬盗的发生
嘉庆十九年正月初二,直隶河间府宁津县(今山东省德州市市辖县)当商吴晋的当铺被盗,盗贼劫去银两、衣物、布匹等。案发后,事主吴晋首先告到宁津县衙,知县陈鸿猷随即差遣捕头辛盛宜、臧秀升带领伙役夏泽普、张大智前往缉查。此次搜捕一无所获,知县陈鸿猷因而责令捕头限期侦破案件,否则将施以重责。随后,在山东省济南府德平县(今山东省德州市境内)盗贼窝主石谨等被官府拿获,供出了贼党李三、石连城等。宁津县捕头辛盛宜听闻此事后前往德平县探查,然而经过讯问,该伙贼人并未盗窃吴晋当铺。至此,侦查线索似乎已断。
当年二月,捕役辛盛宜与臧秀升等追踪至同为河间府下辖的东光县(今河北省沧州市市辖县)老米店,恰逢德平县人陈辈正在醮会乞讨。辛与臧二人随即教唆陈辈供认伙同李三、石连城等十余人行劫吴晋当铺,嘱咐其到时只供认看守行李,并许诺等到案件办妥后将其救出。陈辈坚决不从,辛盛宜于是令夏泽普将其吊打迫使其同意,另外两名捕役臧秀升和张大智并未动手,只是在一旁观看。
陈辈遭受拷打无奈应允。辛盛宜、夏泽普于是将其押送回宁津县,陈辈依照辛盛宜所教说法诬认曾伙同他人盗窃吴晋当铺。知县陈鸿猷听取供述后遂令捕役臧秀升等前往抓捕陈辈供出的各同案犯,捕役辛盛宜带领夏泽普等分头前往其他地方搜捕。
捕役臧秀升深知陈辈是在逼迫之下冒认,担心无法追回真正的盗贼和赃物,必定会被严厉问责,于是决定补充此故事的细节和证据。臧记起事主吴晋曾说过盗贼的口音像是沧州人,又经过打听得知“沧州舌桥村人韩四弟兄与长湾店住民张世勋素有瓜葛”,于是打算串通张世勋的熟人张烧饼三,让他诬陷张世勋窝藏盗贼,以此来蒙混过关。臧秀升把这想法告诉了另一位捕役张大智,得到其同意。
定下此方案后,闰二月十五日,臧秀升和张大智把张烧饼三骗到了泊镇一个偏僻的地方,逼他诬告,还承诺供给食用。张烧饼三起初不愿意,但在臧秀升和张大智的拷打下不得不应允。臧秀升于是带他去宁津县衙告发。知县陈鸿猷提审,张烧饼三担心再被私刑拷打,就诬陷张世勋窝藏盗贼。陈鸿猷信以为真,带领臧秀升等人前往张世勋家搜查赃物。张世勋的邻居张文通遭受官差言语威吓,畏惧之下也称是张世勋窝藏了盗贼。当铺伙计孙树芳被通传前来认领赃物,孙发现从张世勋家搜出的一块蓝绫和失单上的蓝绸很像,就认领了几件作为失窃“赃物”。然而,这块蓝绫实际上属于张世勋长女,又被张妻当钱使用,刚刚赎回,还存有当号字签。此细节并未被知县和众多差役注意。指认赃物后,知县陈鸿猷把沧州的韩大等人传来对质,又令臧秀升和张大智协助地方周凤鸣前往抓捕张世勋。
当月十七日,捕役臧秀升等人前往张家抓捕,张世勋情急之下用剃刀割伤了自己的咽喉。臧秀升等人夺下剃刀,把张世勋抬去验伤审讯,但张世勋并未承认窝盗。事态至此已进一步升级,捕役臧秀升不得不继续采取措施来掩盖私刑威逼教令他人诬扳良人为盗的行为。他担心张世勋被诬陷自刎,事情难以收场。此时他又发现宁津县民刘富贵、刘洛四行为可疑,于是把刘富贵、刘洛四也带至县衙,并串通沧州人张恺,谎称张文彪曾经招待过盗贼,想借此抵赖拖延时间。张文彪被带到县里审讯,他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刘富贵等人也被查明从未做过盗贼,于是分别被送回原籍。
捕役押解犯人版画
疑点、上告和处罚
至此,案件出现了多处疑点,包括德平县贼人并未缉拿回宁津县、张世勋家中所起获“赃物”蓝绫带有当号字签、未获沧州韩氏兄弟口供等。随着侦办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被牵扯进案件,而证据链条仍支离破碎。
此时,案件的关键节点出现了。被诬窝盗的张世勋因自刎后伤口感染,医治无效,于三月初三去世。吴桥县(与宁津县邻近,同为河间府下辖)知县马同书代为验尸并上报详细情况。直隶按察使钱臻发现张世勋并没有亲口承认犯罪,认为情节可疑,于是将案件移送,督促命令上一级河间府提审办理。河间府知府景庆接到宁津县对案情的报告后,也因供词不确凿,先提审了陈辈、张烧饼三以及所有证人,韩四、韩五也到河间府投案受审。知府景庆分别审讯,查明了捕役私刑拷打、教唆供词、诬陷等情节。河间府随即提审捕役辛盛宜、臧秀升等人,但后者已预先逃跑;认领赃物的当铺伙计孙树芳已回老家;被诬之人张世勋的妻子张张氏也去了省城。知府于是将查出的实情先行上报按察使司,并将被诬陷的张文通等人以及陈辈、张烧饼三分别保释或押解,同时严令抓捕臧秀升等人。
不久,张世勋的妻子张张氏和事主吴晋分别到直隶按察使司互相控告,按察使司钱臻批令河间府覆审。当时,正巧有吴桥县(直隶河间府下辖)民周宜太等人去京城控告德平县(山东省济南府下辖)石谨等人窝藏盗贼并勒索赎金。吴晋怀疑这是陈辈等人有意狡赖,于是又去京城告状。皇帝下旨将此案发往山东审理。
山东省济南府提审证人刘洛四,刘洛四希望免受牵连,于是恳求乡长薛均重等人代为报告他已经病故。薛均重等人知道刘洛四本是良民,之前已经被县里审讯后释放,于是就谎称其病故,并未将他押解去对质。经过济南府的审讯,陈辈(被教令诬称系德平县石谨同伙参与盗窃当铺)、张烧饼三(被教令诬告张世勋窝盗)、李三(德平县石谨同伙)、张恺(被教令诬告张文彪款待贼人)、张文通(张世勋邻居)、张文彪(被诬款待贼人)、韩四(被诬行为不端疑为盗贼)等人都不承认曾参与盗窃或窝盗。张恺、张文通先后在羁押期间病故。山东巡抚陈预奏明此事,将相关人员押解到直隶总督处质审,直隶仍发回河间府继续追捕原捕役臧秀升等人查办。后来因疏防期限已满,而犯人没有抓到,于是直隶总督开列了应受处分的各官员名单,上报吏部。
事主吴晋因为始终没有抓到盗贼、起获赃物,只能回到宁津县。在宁津县偶然看到刘洛四,怀疑他是因害怕而贿赂薛君重捏造病故的消息,于是又去步军统领衙门告状。皇帝下旨将此案移交给直隶总督处理。直隶总督那彦成下令提审相关人员和案卷,转发给按察使司,令按察使司会同保定府审理。随后保定府提审陈辈、张烧饼三,查明确实是捕役辛盛宜、臧秀升等人私下拷打逼迫认罪,胡乱攀咬,刘富贵也是臧秀升胡乱抓来的。德平县盗贼窝主石谨的同伙李三供称,“十九年正月,伊在德平县犯窃被押,焉有同伙行劫之事?”张世勋的妻子张张氏也说,被搜出之衣物确实为自家置办。于是河间府又向山东德平县咨询李三因盗窃被抓的事实,同时提出张世勋家搜出来的衣服和认赃的当铺伙计孙树芳对质。山东按察使司查明李三在十九年正月因盗窃被抓属实。宁津县抓到臧秀升,连同之前搜出来的衣服一起押解过来,当庭让张张氏查验,衣服的款式和数量都相符。再质问事主吴晋,其称无法确定这些是否是被抢的原物。于是又会同委员提集犯人和证人,仔细审讯,臧秀升等人供认不讳,由按察使司拟议后审解前来直隶总督府处置。
事实查明后,直隶总督那彦成在嘉庆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的奏折中拟议了对案涉各人的处置结果,其查明例载“捕役诬良为盗,因而致死,照诬告致死律拟绞监候。又诬指良民为强盗,有拷诈等情,具发极边烟瘴充军”,而“现已审明张世勋实系平人,自应按例问拟”。据此,对于教令诬盗的二主犯捕役臧秀升和张大智,那彦成分别拟判如下:“臧秀升合依捕役诬良为盗,因而致死,照诬告致死律拟绞监候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张大智合依诬指良民为强盗有拷诈等情发极边烟瘴充军例,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烟瘴改发四字。”而陈辈、张烧饼三“讯无为匪情事,其诬认妄扳系被辛盛宜、臧秀升等私拷教逼,无奈混供,应与被诬之韩四、韩五、张文彪等均免置议”。
对于各级主管官员,直隶总督那彦成分别予以追责。对于宁津县知县陈鸿猷、典史沈椿,那彦成在奏折中认为其作为初审官员,“固非授意捕役妄拏刑逼供招,冀图销案,惟于地方被劫之案,逸盗未获,并不慎重签差妥役查拏,以致失察捕役辛盛宜等诬拏无辜,私拷教供,逼认妄扳,率行搜赃拘拏,致酿人命,实属溺职”,因陈鸿猷、沈椿均已另案革职,因此听候部议。对于宁津县以上各级官员,由于河间府知府景庆获知案情后即提审此案查出实情、天津道李銮宣、直隶按察使钱臻均因案情疑点提审案件、督促查案,因此直隶总督那彦成认为其失察处分应予免议。至此,这一前后涉及二十余人的当铺失窃诬盗案宣告结束。
本案引起上级官员注意的契机在于被诬之人张世勋自刎后伤重不治身亡。由于张世勋“并无输服生供”,引发了直隶按察使钱臻的怀疑,进而将案件移送河间府审办。本案特殊之处还表现在,事主吴晋三次赴司、赴京具控,使案件多次在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移转,先后经历从直隶总督处发回河间府覆审;因京控发往山东(相关事实涉及另一山东德平县窝盗案)再由山东巡抚押解至直隶,仍发回河间府;由步军统领衙门发回直隶审理,直隶总督提审犯人、证人及案卷,转发按察司,会同保定府审理。由于事主的反复控告,本案在直隶总督那彦成最终的具题中已经过详查,呈现为细节明确、事实清晰的报告,而各主犯罪刑、失察官员的责任均得援例一一处断。
然而,这一过程同样体现出,诬告案件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秩序的干扰是非常惊人的,本案在中央地方、直隶和山东二省、河间、保定、济南三府间反复流转,可推断于各地间的人犯、赃物押解、人证传唤等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此外,案件审理中不但使得被诬窝盗张世勋激愤自伤而死,亦有牵扯在内的同样受诬陷的张恺、张文通、刘富贵等先后在店、在押病故。诬告之危害从中可见一斑,因此也解释了为何历代皆以严刑惩罚诬告,而《大清律例》在延续旧律反坐原则的同时进一步设计出细致的科刑规则和剩罪折算技术。
天津直隶省长衙门
诬盗的动机
作为案件的读者,恐怕会感到捕役的胆大妄为令人匪夷所思。仅为免于责比即冒死罪风险诬良为盗,以常人之心衡量,绝非理性之举,两种后果的严重程度完全不对等。诬告张世勋窝盗属于命盗重案,一旦辛盛宜、臧秀升等人被发现,依诬良为盗例照诬告反坐律将面临死刑,相较于无法破案受到上司责比,风险与收益似乎不成正比。然而本案只可能是一个愚昧的捕头为其短视狂妄付出代价的事例吗?极端不合理的行为背后是否可以分析出隐藏的因素,以致利益衡量的天平发生倾斜,使得捕役的动机获得可解释性?
首先,对清代基层司法官员而言,无论是知县还是捕役,命盗重案一旦在本辖区内发生,破案和审案的压力均十分巨大。此种压力,一方面来自于严格的捕获和审断的期限规定。对于期限而言,《大清律例》所载“盗贼捕限律”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在本案中,盗案案发时间是正月初二,捕役首次胁迫乞丐陈辈诬盗是二月,时间已接近捕获的一月期限。此时若再无进展,知县和捕役则会面临笞刑和罚俸。于是,在主官知县的敦促下,捕役此时有更强的“自保”的动力来选择诬陷无辜者以完成任务。
进一步而言,法律执行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因诬盗反坐重罪的期望可能并非不成比例地高。以经济学的成本收益逻辑来分析,对于制裁(sanction)、被制裁的概率(probability)和收益(benefit)这几个参数,当受到制裁的期望小于收益的期望,即S*P
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可能合力促成了清代捕役的此种观念。其一,地方官员的默许。地方官员若未在限期内抓捕到盗贼,会被追究“疏防”之责。作为第一审司法官员的州县官综理所辖地区的民、财、政、刑各种事务,“皆躬亲厥职而亲理之”,其精力有限。在严苛的审限压力下,州县官面对同样为了交差而诬良为盗的捕役很可能会采取默许和不予揭穿的策略。本案中宁津县知县陈鸿猷在完全未获得口供、赃物有明显出入的情况下并未表现出疑虑,或许就有这一因素。清代地方司法中广泛存在“讳盗”和诬良的情况即为佐证。
其二,清代刑侦手段落后,检验技术的缺乏导致定案依赖口供。一方面,口供的重要性意味着一旦刑讯逼供下被诬之人认下罪刑,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其定罪,从而不再有风险;而另一方面,技术限制和口供的不确定性带来了攀扯无辜之人、混淆视听的可能,本案中捕役臧秀升的心理活动便体现了这一点,他认为“即间有数人获到,亦必互相混狡,总未能全获审明”。
其三,严格的审转受制于清代落后的通讯技术,无法真正有效地层层复核。州县初审的案件,虽然要经过严格的审转程序,但初审的勘验、证据和审理意见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不轻易推翻,因而有“狱贵初情”的说法。若州县官在初审之时,能将案情和证据镶嵌合理,即便上级提审案犯,复核案卷,“办成铁案”也不是罕见事。除非如本案一般出现重大疑点或纰漏,加之有人上访,上级官员往往易取信于下属上交的卷宗。清代有名的冤案,河南临刑呼冤的王书汶案,历经九审的杨乃武小白菜案,湖北麻城涂如松杀妻案等,真相均没有在层层审转中被查出。如本案一般,这些冤案得以昭雪,都与有人进京上控,打破了常规的审转链条相关。当然,这并不是说审转程序毫无意义,而是指出其具备某种局限性。正是地方官的默许,落后的刑侦手段,以及审转的局限性,使得清代州县衙门的捕役产生了在当地诬良为盗的行为不会容易被发现的观念,进而变相地促成了此行为。
事实上,捕役诬盗并不罕见,在清代判案汇编中即有十数件捕役诬良为盗、诬良为窃之成案记录。尽管《大清律例》对诬告有严苛规定,但在清代实际的司法环境中,法律执行往往受到人情、权势、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捕役或许认为,即使诬良为盗之行为被发现,也有逃脱惩罚的可能。这一现象和诬告成风的现实与重罪惩治诬告之立法的割裂反映出基层诉讼资源制约、官员考议制度以及案件审转制度对于清代司法状况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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