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上午,北京协建律师事务所王登山律师、王涔颖律师出庭北京二中院,代理上诉人甲某(债权受让人、实际施工人)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第三人某建筑企业(原债权人、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基本案情
案涉工程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发承包双方达成结算。2024年底,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届满,但发包人拖延支付质保金1300万余元。
承包人某建筑企业将其对发包人的质保金债权1300万余元全部转让给甲某,甲某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质保金。同时,甲某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是转承包人。
一审法院在甲某明确表示两个请求权基础同时主张的情况下,要求甲某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甲某只好选择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一审法院又认为甲某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转包,从而驳回了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一审全败的情况下,甲某重新委托王登山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案件。王登山律师团队秉持工程法律专业思维,全力维护甲某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1.甲某与某建筑企业是工程转包法律关系还是挂靠?
王登山律师团队对如何区分转包还是挂靠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度法律研究,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出发,二审重新整理了发承包双方案涉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时间线,明确提出,承包人是作为独立的主体,通过自主的投标行为最终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甲某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未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的转包协议。这符合转包的法律特征,而不是挂靠。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始终未放弃发包人合同相对人的身份,对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款财务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对甲某能否施工、能否获得工程款的拨付具有支配地位,明显构成转包法律关系,而不是挂靠。
2.一项诉讼请求能否主张两个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甲某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有两个支持的法律规范。第一,甲某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第二,承包人与甲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已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甲某,甲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主张债权。一项诉讼请求有多个支持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一审法院在甲某明确表示两个请求权基础同时主张的情况下,要求甲某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属于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王登山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引用了(2022)最高法民再8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以支持该项主张。
本次开庭之后,二审法院可能将对本案作出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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