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娘辱骂50分钟,店长辞职后拿到1万8赔偿】
老板娘骂人,为什么算公司的账?“被迫辞职”也能拿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
南京一位餐饮店长陈某,因为被“老板娘”张某在工作场所持续辱骂近50分钟,当天就辞职了。事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57元,外加年休假工资5534元,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金额不算大,但判得很有讲究。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骂人的是老板娘个人,又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凭什么让公司赔钱?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张某虽然是老板的配偶,不是公司直接聘用的人员,但她以“老板自居”,在工作场所对店长进行长时间辱骂,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司经营场所内、针对的是公司员工,已经和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绑定在一起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反过来理解,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与工作管理相关的侵害行为,用人单位就脱不了干系。
这个认定非常关键。现实中很多小微企业都有“老板娘管账管人”的现象,虽然没有正式职务,但在员工眼里就是管理层。法院把这种行为归到公司头上,实际上是在明确:谁在管事,谁的行为就要算到公司账上。
常规认知里,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陈某是“被迫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张某长达50分钟的辱骂,严重贬损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法劳动条件”。这个认定把“人格尊严”纳入了“劳动条件”的范畴,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的一个进步。
很多老板觉得,骂员工几句不算什么事,大不了道个歉。但这个案子说明,职场辱骂不光是道德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一旦被认定为“未提供合法劳动条件”,员工不仅可以立刻走人,公司还得掏补偿金。
陈某拿到1万8的补偿,表面上看是因为骂人,本质上是因为公司没能证明自己“依法提供了劳动条件”。这个案子的警示意义在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是有边界的,越过了法律底线,就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老板娘骂人50分钟,公司赔了1万8,这笔账算下来,一个字差不多值六块钱——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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