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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欠债不还,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违规乘坐飞机出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以严厉的惩戒措施维护司法权威。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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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软约束,司法权威不容挑衅。限制消费令,是司法机关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捍卫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道“刚性防线”。然而,总有个别被执行人,试图挑战这条“高压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这起案件敲响了一记响亮的警钟,一名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然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违规乘坐飞机出行。这不是简单的“钻空子”,而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蔑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

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回应,是迅速而有力的。5万元的罚款决定,不仅是对其个人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更是在向全社会发出清晰的信号:任何企图规避执行、踏足法律“禁区”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司法权威,正是在这一次次不折不扣的执行、一次次对“耍小聪明”的严惩中被夯实、被彰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文书维护的不仅是胜诉一方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是整个社会对规则的敬畏、对诚信的坚守。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法律说到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后为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后为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张轶男

审核:常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