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朋友亲属之间,经常发生没有订立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订立借款合同就是交易,等于不信任对方,或是预备着起诉对方,就失去了借钱还钱背后的情谊。

越来越多的人秉持着宁可资助也不借钱、借钱再索要等于失去朋友亲戚的原则,但还是在很多抹不开情面,或是临时情况下,发生需要没有借款合同而借出钱款的情况。

对此,有些人会谨慎的在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转账时,在转账凭证附言中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以备将来万一对方不还需要通过起诉等方式索要时,作为证据使用。如此这么做,法院会支持吗?

上海崇明法院案例:被告收到借款凭证后未予以否认的,视为同意借款事实

2020年12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50,000元,在银行回单用途一栏载明“借款”,但事后未出具借条。据此,原告起诉索要该笔欠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案涉款项150,000元系居中介绍工程所收取的中介费,并非借款,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经发生过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关系。针对该笔欠款,究竟被告该不该偿还,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款项用途已经载明为借款,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已经明确了案涉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原告已经将转款凭证通过微信方式发给被告,被告收到后未予以否认,故应视为被告知晓并接受款项为借款;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辩称案涉150,000元系项目居间中介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为原告介绍过该项目,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应付其150,000元中介费,故被告答辩称案涉款项为中介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海淀法院案例:企业向员工转账标注为“员工借款”,法院认定不足证明借款

原告蓝天合伙企业诉称,2019年8月,公司员工被告王女士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向蓝天合伙企业借款10万元,蓝天合伙企业将转账用途标注为“员工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损失。

被告王女士辩称,案涉10万元系原告返还的退股款,双方已签订了退股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先生与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已经明确案涉10万元系退股款。银行转账中的备注系原告单方所为,王女士对此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原告将转账用途标注为“员工借款”,但转账用途系单方标注,未经王女士认可,故仅凭此不能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依据。

王女士否认系借款,提交其与蓝天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2019年8月的聊天记录载明,“我想把我那10万取出来给他用一下”,2022年1月的聊天记录载明,“某甲的退股款已经给你了,对吧”,以上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案涉10万元并非借款性质。

法院认为,王女士针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必要的反证予以证明,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证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

以上的两个案例,貌似裁判结果相反,但还是有一定的脉络关系的。

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及上述的司法案例,虽然原告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如果该款项支付属于事实关系,应承担举证证明。

如果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的话,则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主张的经济往来已经结清,否则就可能被法院不予认定借款关系。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至于需要提供何种证明、举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足以令法官相信达到了可以认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则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了。

注:以上两个案例均来自法院官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