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与诈骗犯罪的边界(二)
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及陪审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何及家人的委托,指派丁广洲律师为何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退还补充侦查的相关材料,再次为何某做无罪辩护,辩护之前首先表达歉意!
一、何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的以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去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简单以有没有归还能或归还意愿去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要结合归还意愿,归还能力以及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去综合判断,
1 .刘某个人部分
就刘某个人部分而言,没有单独辩护的意义,无论是鉴定意见的400多万的金额,还是民事判决书的230多万,还是讲的202万,由于何某资产远超于此,且有归还意愿,没有归还属事出有因,且刘某已经通过民事起诉冻结了和某是相关财产,要认定单独构成犯罪实际上等于承认欺骗行为等于诈骗犯罪,因此,刘某的案件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罪。拉刘某进来无非是解决数额的问题,顺便借刘某之手找到管辖的理由,但辩护人想表达的是,别忘了刘某属于移送管辖,也就是说即使现在某派出所有管辖权也掩盖不了程序违法的事实。
2 .何某尚欠李某和刘某的金额
李某司法鉴定近1300多万,一房转让240万,扣除鉴定报告中未涉及的,东的15 万元,芳的10 万元,以及支付给陈的150万予以认可,另外一套667万的房产查封,含欠银行200万(还贷一年多),尚有价值500万左右,与刘共同冻结,折算200万,李实际损失780万左右(未算2010—2018年给出的利息部分)。欠刘230万部分(实际可能202万),由于刘已经冻结房产,实际上刘基本没有损失。
3.何某当时的资产情况
粗略一算,军产房时值不底于800万(借李最后一笔2023年1 月),红木家具两套共计350万,东债权130万,可以通过诉讼要回赵高息部分200万,老家的房子50 万。如果非要深究,赵实际上是400多万可以要回,刘估计给出高息部分也超200万。
综上,通过上述数字分析,结合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何某有归还能力,也有归还意愿,且主体身份真实,系国家工作人员,虽有才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但没有肆意挥霍,没有归还系属事出有因,因此,认定何某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无据。
综合判断,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理由,可以从事前归还能力,事中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事后的态度综合判断。本案中,何某尚欠刘某230万,某某事前资产过二千万,事中资金用于借新还旧,没有肆意挥霍,事后有归还意愿,没有还清属房产冻结等原因,明显不能非法占有目的。
二、刘某和李某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程度
辩护人不否认刘某有产生错误认识,但刑法意义上产生错误认识的一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两人几百起交易,历经七、八年,同在一个城市,有条件了解未了解,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刘某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双方曾于2015年签订《合作合同》,何某欺骗七,八年而不揭穿,可见刘某属明知不是合作而是民间借贷,为了追求高息而为之。
为了把这背后逻辑讲清楚,举例如下: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告知卖菜刀的王五买菜刀是为了报复李四,王五仍然卖之,张三则拿刀伤害了李四。问王五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这里实际上就涉及到主观明知认定的问题,本案中,王伍知道已成事实,但知道不等于主观上的明知,因为这里的知道既包括应当知道也包括可能知道,而要判断王五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参照点核心不在听张三和王五怎么说,而在通过对张三买刀具的价格来判断王五的心里。
一般来说远高于市场价李四仍买之,说明张三买刀不是为了切菜,而是为了报复李四,由此可以推定王五主观明知的心里,王五构成共同犯罪。反之,如果王五按市场价卖给张三,一般来张三可能用于伤害李四,但也可能用于买刀切菜,且王五没有获益,因此不能认定王五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同理,甄别刘某,李是否真的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核心不是看他们怎么说,而是通过正常利息还是高息作为甄别其主观上明知的心里,本案中,尤其是李,借款本金3000多万(20183年3 月份至2023年1 月),不到四年,还款2000多万竟然还是利息,年利率高达50%,是非黑白应当一目了然。
三、何某不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欺骗行为
夸大宣传不等于不会构成诈骗罪,无中生有不等于必然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只是一种客观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隔着一条河,与诈骗犯罪隔着一条江,诈骗犯罪的欺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欺骗行为。欺骗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才是根本。
本案中,无论是针对刘还是李,何存在欺骗行为是事实,但由于其主观目的并非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这里的欺骗行为仍属于民事欺诈的调整范畴。
四、认定诈骗犯罪的两个方法
司法实务中,之所以有些裁决看上去有理有据有法,但让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的原因是认定犯罪的方法错了,这两个方法主要是回答,先客观后主观还是先主观后客观的问题,以及是从前往后推还是从后往前推的问题。
现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多为推崇认定犯罪的方法是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加上诈骗犯罪的认定受德日刑法中公式化解读的影响,即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受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财产受到损失,司法实践中导致不少法律人把诈骗犯罪总结为四要素,即先看有没有欺骗行为,再看有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三看有没有财产损失,四看损失有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上述认定诈骗犯罪的方法显然是本末倒置,先有思维后有行为,当然是先主观后客观,具体到诈骗案件,先有非法占有目的,后有欺骗行为,即认定诈骗犯罪是的方法是从后往前推,而非法从前往后推。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所以第一步对应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即看财物有没有损失,如有损失,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再看有无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最后看欺骗行为。其中,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说明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先,欺骗行为在后。
本案会从民事法庭移送,公安机关会立案,检察机关会批捕和审查起诉,难免是受上述错误理论的影响,而且不是各案是普遍的现象,这也是我要向全国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检报告我对诈骗犯罪解读的原因。
法官及各位法律同仁,不知大家注意到了没有,2026年新年伊始,我国在各大新闻媒体罕见的公布了同一天两起火箭发射失利的消息,从过去报喜不报优到自爆家丑,体现了我国对航天事业的从容和自信。建国以来,我国法律从无到有,有迷茫,有困惑,但历经我们一代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是时候展现我们的自信了。---去他的万之三无罪率。
辩护人:丁广洲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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