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林在被告人太某飞等人的帮助下,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先后骗取兰州农商银行贷款25万元、甘肃银行贷款30万元,共计55万元。周某林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太某飞因参与三起贷款诈骗,涉案金额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外地人员赴兰州“包装”骗贷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周某林以生病需要用钱为由,经人介绍到兰州办理贷款。到兰州后,由被告人太某飞和某银(另案处理)负责接待,期间在兰州的住宿费和生活费均由太某飞等人支出。太某飞为周某林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贷款资料,并安排马某陪同、监督周某林背诵以应对银行工作人员审查。
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 骗取兰州农商银行贷款25万元
周某林冒充“兰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兰州农商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贷款资料,并通过视频方式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核查。在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后,周某林于2022年12月2日从兰州农商银行贷款25万元。贷款发放后,由周某林、太某飞、马某等人非法占有和分配。
再赴兰州 骗取甘肃银行贷款30万元后失联
2023年2月,被告人周某林再次从湖南省永州市乘车到甘肃省兰州市办理贷款。到兰州后,仍旧由被告人太某飞和某银(另案处理)负责接待,住宿费和生活费均由太某飞等人支出。太某飞再次为周某林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贷款资料,并安排马某陪同、监督周某林背诵以应对银行工作人员审查。
周某林冒充“兰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甘肃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贷款资料,并在虚假的办公场所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实地核查。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太某飞的安排下,由马某陪同周某林到甘肃银行签约。周某林于2023年3月1日从甘肃银行贷款30万元。周某林从银行出来后未乘坐马某在银行门口等候的车辆,与马某等人失去联系,诈骗所得赃款由周某林等人转账或者取现。
太某飞还参与第三起贷款诈骗
法院还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杨某华(已判决)在太某飞等人安排下,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冒充“兰州新区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甘肃银行贷款30万元。太某飞在该起贷款诈骗中获利24000元。
责令退赔银行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林在太某飞等人的帮助下,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5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太某飞伙同周某林、杨某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8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太某飞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责令周某林向兰州农商银行七里河支行退赔239622.48元(已扣除还款10377.52元),向甘肃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退赔258000元(已扣除还款42000元);
继续追缴太某飞违法所得24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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