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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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袁丽)“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这块心病总算解决了。”在廊坊市香河县某小区一户居民家中,头发花白的刘先生紧紧握住上门服务的公证员的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就在刚才,他和行动不便的老伴,在公证员的见证与指导下,完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签署。虽公证书还需经法定程序制作后才能送达,但所有复杂的法律安排已然落定。

几天前,刘先生来到香河县公证处,想把自己和老伴目前居住的房子,赠与至今未婚的女儿。但老人也有顾虑:“现在把房子给了女儿,万一她以后结婚成了家,不让我们老两口住了,怎么办?”刘先生的老伴行动不便,无法前往公证处办理手续。

接待刘先生的公证员在全面了解了老人家庭成员状况、财产性质以及核心诉求后意识到,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赠与事务,而是涉及老年人财产处置、居住权益保障、家庭关系维系等多重维度的综合性法律需求。公证员经过与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了一套“公证组合方案”:赠与合同公证+居住权协议公证+委托公证。

赠与公证,明确产权归属,定分止争。公证员向刘先生解释,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可以明确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个人。这份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最强法律效力,能清晰界定该房产为女儿婚前接受赠与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与其未来的配偶无关。这不仅实现了老人生前妥善分配财产的意愿,避免了日后可能因继承产生的家庭纠纷,给了老人一颗“定心丸”——无论女儿未来婚姻状况如何,房子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不受影响。

居住权公证,设立法律保障,安享晚年。这是化解老人最大顾虑的关键一招。公证员告知刘先生,可以与女儿同步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公证。通过这份公证,依法为两位老人在这套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即便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女儿名下,老两口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也受法律绝对保护。赠与和居住权的并立,实现了“产权转移”与“安居养老”的平衡。

为解决刘先生老伴无法亲赴多个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难题,公证处建议为其办理委托公证,授权刘先生全权代理后续事宜。这一举措,将需要行动不便者奔波的事务,转化为一份法律授权的文件,让后续流程得以顺畅进行。

香河县公证处随即开启“绿色通道”,安排免费上门服务。次日,公证员携材料如约而至,确认两位老人意识清晰后,特别是刘先生老伴的精神状态与真实意愿,并反复、清晰地阐释每一项公证的法律含义、后果与权利,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基于老人的完全理解与自愿。

从“坐堂办证”到“上门解忧”,从“单一证明”到“综合定制”,香河县公证处始终如一坚守为民初心,运用专业法律智慧,创新“组合式”服务,精准破解“赠房养老”等社会难题,生动诠释了新时代公证服务守护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善治的深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