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擅自从事 娱乐场所 安全隐患

【要旨】

经营主体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宁河区某歌厅

事由:2025年10月16日,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宁河区某歌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设包间14个,配备有点歌设备、话筒、沙发、茶几、音箱等为消费者提供点歌服务的设施。经查,该歌厅不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此外,该场所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也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制度,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该案已于2026年1月结案。

【处置及结果】

宁河区某歌厅在不具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歌舞娱乐经营活动,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宁河区某歌厅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冯某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歌舞娱乐场所人员流动频繁、聚集性强,且配备大量点歌、音响等电器设备,存在用电负荷大、人员疏散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对娱乐场所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符合文化和旅游、消防、公安等多部门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