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我司现已取得这首歌作者的授权,享有该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使用权,你们无权授权他人使用,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音乐平台传播的作品,并赔偿损失20万。
B公司
这首歌是作者在我们公司任职期间创作的,多年前我司已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我们没有侵权。
A公司
可作者并没有授权你司进行著作权登记也没有转让著作权,你们就是侵权。
故事梗概
2007年3月,胡某斌与相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设立合资B公司,将胡某斌及其公司等控制或者拥有的音乐制作、版权管理等转移至B公司。2008年10月,胡某斌在B公司任职期间创作了歌曲《某某水仙》。2008年12月,B公司将该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对作品进行运营推广。后胡某斌于2010年离开了B公司,2018年4月授权A公司使用歌曲《某某水仙》。同时,B公司也继续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涉案歌曲。A公司认为B公司等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歌曲创作于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合作协议不能当然约束未来产生的作品,但歌曲创作者胡某斌在B公司任职期间创作该作品,其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知悉B公司将歌曲登记在公司名下并发行专辑的事实。综合胡某斌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应当认定其默许B公司对歌曲的使用行为,并且,在胡某斌离职后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其既未向B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的意思表示,也未提出任何侵权警告,反而在B公司长期投入宣传、推广资源后,突然经由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B公司基于胡某斌的长期默许,充分信赖其已合理获取作品著作权,并为此投入大量宣传、推广及发行资源,承担了市场风险。作为善意相对方,其信赖利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法官说法
石静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副庭长
该案核心在于创作者与运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法院在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后,并未机械适用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而是灵活、准确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善意相对方因信赖产生的利益给予合理保护。著作权的转让、许可虽原则上需明示同意,但在特定情境下,创作者长期明知且默许他人使用,从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同意的意思表示。创作者在离职十余年后突然主张权利,直接损害了运营者的信赖利益,若认定侵权则有违公平。
该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既保护静态权利归属,也兼顾维护动态交易安全和市场诚信体系的双重价值,为规制权利滥用和不诚信行使权利行为提供了有益参照。同时也警示创作者在作品运营过程中应及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且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以“事后反悔”或“突击维权”等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 | 文亚欣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