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因停业倒闭、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但实践中,培训机构常以“赠课系无偿赠与”为由,拒绝退还未使用的赠送课时,仅同意退还正价课时费用。

那么,因培训机构违约解除合同,未单独付费的赠送课时,是否应与正价课时同等纳入退费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

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思某教育分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未使用的赠送课时是否应纳入退费范围

首先,贾某与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委托教育辅导协议》,支付49000元费用,对应200节正价课时+50节赠送课时,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其因机构停业无法享受剩余课时,合法权益受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法律及司法解释未禁止赠送课时退费,反而明确了经营者违约后的全面退费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消费者可请求恢复原状。据此,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对应全部课时,赠送课时是捆绑销售的一部分,机构不能以“赠课无偿”为由剥夺退费权利。

即便机构辩称赠课系无偿福利,且合同隐含“赠课不退”条款,但结合交易实质和公平原则,仍不能否定消费者的退费权利。该格式条款因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效力、退费金额计算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与赠送课时是否纳入退费范围无关。一审法院以“赠课系无偿赠与”为由驳回贾某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已予以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赠送课时是合同对价的组成部分,与正价课时享有同等退费权利。仅以赠课未单独付费为由拒绝退费,违背公平原则。实践中,“赠课不退”条款多为无效,消费者遇此类纠纷,应及时固定机构违约、剩余课时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错失维权良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