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院案例:证书补贴,不属于工资收入

(2020)吉民申2380号

裁判观点

关于建造师证书补贴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问题。L虽主张其与R公司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包括证书补贴5000元,但依据R公司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3000元,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证书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故L主张应当将证书补贴计入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R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江苏R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L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仅依据劳动合同认定R公司与L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包含了每周六工作日工资,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L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二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公司支付给L的证书补贴和基本工资应一并纳入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内,原审判决认为建造师证书补贴不属于双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基本工资,而未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之中违反上述规定。故R公司应支付L经济补偿金53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二审判决并未阐述L工作日延迟加班证据不足的理由,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变更二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R公司支付L加班费28909元,经济补偿金53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L主张加班费的问题。L与R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第六条关于劳动报酬中亦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可以认定月工资中包含了周六的日工资,对于L周六加班的工资,原审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日工资,判令R公司支付差额部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L主张延时加班的加班费,应当对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L所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L虽主张R公司存在考勤记录,但其表示未在考勤记录上签过字,对R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L亦不认可,此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R公司掌握L延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L并未对延时加班的事实存在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L提出二审判决并未阐述L工作日延迟加班证据不足的理由违反法律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二、关于建造师证书补贴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问题。L虽主张其与R公司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包括证书补贴5000元,但依据R公司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3000元,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证书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故L主张应当将证书补贴计入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L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刘海英

审 判 员  张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亦弛

书 记 员  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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