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日报》报道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舆论关注。此案中,男女双方相识不到十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在各自父母家中(男方家十多年前拆迁,有一套时价近千万元的安置房,登记在父母与他三人名下),并未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女方以自己前一段婚姻的女儿需要上学为由,要求将户口迁入男方家中,并提出最好能在男方房产里占有份额。男方于是说服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并在四天之后瞒着父母将这套房产99%的份额登记到女方名下。
又过了近半年,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但仅六个月后便分居。在分居之后三个月,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之后,女方再次起诉,男方最终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不到半年,女方就拿出“99%产权份额”的房产证,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长宁区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了房屋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公平合理性与双方过错等因素,并未支持女方拿走房产99%份额的诉求。经过审理,法庭作出了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考虑到女方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了11.9万余元的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了六个月,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作为女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女方不满判决并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双方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过六个月,其余的时间要么并未共同生活,要么已经分居,要么在打离婚官司,完全符合“闪婚闪离”特征。报道显示,女方“前两次离婚诉讼中只字未提财产分割”,却“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
纵观本案,女方的行为看不出有多少维系婚姻家庭的真诚,反倒是“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婚姻存续时间与共同生活时间均极短,但却态度坚决地索要男方的房产,不免令人怀疑这是一场“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的“套路”。结合女方房地产工作的履历,与婚恋过程中“只结婚不同居”“登记99%房产份额之后才同居”“迅速分居,先离婚后索要房产”的事实,本案甚至有较大嫌疑属于“婚姻诈骗”。
“闪婚闪离分财产”“冷暴力离婚分财产”“偷偷将配偶财产转移然后离婚”,这些都是近年来常见的骗婚“套路”,都意在以一纸结婚证的合法外衣,掩盖骗取对方财产的真实目的,类似案例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以全国闻名的“翟欣欣苏享茂案”为例,法院认定,“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翟欣欣一方以“闪婚闪离”的操作手段,在一纸婚书的合法外衣下“洗房”“索要大额财物”。而在上海这起案件中,女方的行为模式同样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意图恐怕不问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中法院会将双方的婚姻关系与实际共同生活情况考虑在内,一方“闪离”后就可堂而皇之地分割另一方婚前大额财产。由此,一个在婚姻中的风险前置,一个则可以将收益前置,形成不符比例原则的权责关系,构成制度性的负向激励,本案也清晰地呈现了这一特点。正是借助这种“卡bug”,本案的女方甚至展现出了“精准猎杀”的手法。
正是因为近年来此类借婚姻夺房的案件高发,引起公众高度关注。最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专门作出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堵住了一些贪婪诡诈之徒以婚姻为工具诈骗房产的漏洞。但也要看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限于房产,而近年来婚姻诈骗已更多转向高额彩礼,甚至形成了专业的诈骗集团。如南方周末报道《婚恋机构做局,从云南“买”老婆:一桩涉案上千万的组团骗婚》中,一个特大跨省组织婚姻诈骗案团伙竟高达74人,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因此,对于闪婚闪离案中的高额彩礼,也应参照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高度警惕其中诈骗犯罪的可能。比如上海这起案件,恐怕不能仅视为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男方有权继续维权,深挖其中“婚姻诈骗”的嫌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诚如本案主审法官所言,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婚内赠予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否则不仅会伤害婚姻家庭价值观,也会让奸诈之徒找到“婚姻诈骗”的法律漏洞并加以利用。上海两级法院的判决值得点赞,值得全国法官学习借鉴,回归婚姻本质,打击婚姻诈骗,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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