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色列议会以62票赞成、48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一项法案,对被判定实施“致命袭击”的犯罪分子恢复了死刑处罚。总理内塔尼亚胡投下了赞成票。
这项法案是半年前由右翼政党在以色列议会率先提出的,历时半年时间之久,经过激烈辩论,最终获得议会终审通过。
根据主流媒体的报道,此消息一出,立即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特别是有些欧盟国家更是强烈反对,它们高举人道主义的旗帜,谴责该法案违反《日内瓦公约》,侵犯了生命权,并带有种族性的歧视。
确实,有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往往突出的是“巴勒斯坦人”这几个字样,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直接搬出这样的标题:以色列通过“巴勒斯坦人死刑法案”。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巴勒斯坦人往往就是无辜弱者的代名词。而在白左的叙事里,弱者天然就是正义的化身。
但要注意的是,该法案里还有一个关键字词短语——“实施致命袭击”。
对以色列实施致命袭击,是啥意思?不就是恐怖主义活动吗?
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策划了“阿萨克洪水行动”,对以色列实施了恐怖主义致命袭击,无差别杀戮,杀害了上千平民,还绑架了好几百人质扣押在加沙的地洞里。
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该被打击吗? 流人血的,他的血不该被流吗?
所以,这个法案的通过,通过死刑震慑作恶者,正是为了保护以色列人的生命权,保护以色列人的安全。
该法案不仅适用于约旦河西岸,还适用于以色列实际控制的其他地域,包括加沙地带部分地区。
也就是说,凡是在以色列的土地上对以色列公民实施致命袭击的不法分子,要被判处死刑!这何错之有?
有意思的是,就连哈马斯都发表声明谴责以色列通过该法案“反映了占领者的血腥本质及其基于杀戮和恐怖主义的行事方式”。你谋害以色列人,不该血债血偿吗?
而且,该法案并非仅仅针对“巴勒斯坦人”,该法案还有一项条款,规定包括以色列公民在内的任何人如果“蓄意杀人并以否认以色列国家存在为目的” ,同样适用死刑。
在此之前以色列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自从1947年建国以来只执行过两例死刑案件, 所以在国际上以色列被视为法律上保留但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
这项法案的通过,对以色列意义重大。自从2023年10.7以来,以色列在和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开始重新审视宽容和公义之间的界限。
在此之前是有沉痛的历史教训的。 亚辛,哈马斯的创建者和精神领袖,曾经多次因煽动暴力活动、谋杀等罪名被以色列抓捕入狱。关了放,放了关,反复无常。
直到2003年6月13日,以色列宣布,亚辛不再享有“定点清除”的“豁免权”,第二年3月22日,将其斩首。
第二个例子是哈马斯的另一个首领、有“汗尤尼斯屠夫”之称的辛瓦尔。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因涉嫌杀害两名以色列国防军官兵遭到逮捕,在法庭上辛瓦尔对指控供认不讳,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在监狱中的编号是 7333335。
服刑期间,辛瓦尔享受了很不错的待遇。通过阅读希伯来文报纸等方法掌握了希伯来语,进而阅读了大量以色列的书籍,为此自诩为“犹太人历史学家”。
在2004年的一次体检中辛瓦尔被发现脑部有肿瘤,以色列安排医学博士为其进行了肿瘤摘除手术,等于挽留了辛瓦尔的生命。(此举也成为令以色列政府最为后悔的决定之一)
到了2011年,以色列为营救一名被关押5年多时间的士兵,同哈马斯达成换囚协议,一次性释放了1027名巴勒斯坦囚犯,其中就有辛瓦尔。
辛瓦尔重新返回加沙,逐步掌握大权,最后策划了阿萨克洪水行动,把他对以色列的仇恨转化为对平民的无差别攻击……
欧洲白左讲爱和包容,却因为没有公义的根基,变成了对罪恶的纵容。所以,应对非法移民和犯罪问题软弱无力。欧洲国家真的没有资格指责以色列。
今天我还和一位朋友讲,不要混淆church和国家,两者是不同的伦理。前者可以讲爱和宽恕(当然也要置于公义的框架,所以也要有纪律惩戒),后者是佩剑的,要赏善罚恶,维系公义秩序。
死刑在圣书中也是有依据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并且书中也表达了一个非常古老的公义准则:“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包括死刑在内的司法刑罚虽然不能铲除人的罪性,但在一般护理的层面至少可以震慑罪恶,让作恶者接受公义的处罚,也让听见的人惧怕,不敢任意妄为。
我还和那位朋友说,我们不能拿山上宝训的伦理要求国家随便宽恕罪人。国家的基本责任是按照公义的原则赏善罚恶,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运转。
所以,以色列恢复死刑,就是对作恶者的震慑,体现的是公义原则。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没有对罪恶的惩治,何来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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