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才卖40万元,法院一审却判我家独自担责约80万元,相当于那套房子没了。"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吴女士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近日,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引发关注,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学区房两次转手引发纠纷
吴女士一家于2008年在万州区白岩一支路购买了一套约154平方米的学区房。因搬家需要,2024年9月,吴女士通过中介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朱女士。应买家要求,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令人意外的是,朱女士在重新装修后,于同年11月以69.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售给向某。吴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作为原房主,委托朱女士与向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某保证出售房屋产权清晰、手续合法,乙方向某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房屋所有情况且无异议。
2024年12月,房屋登记至向某名下。但七个月后,向某一纸诉状将吴女士一家、朱女士等告上法庭。
排污管道成争议焦点
向某在诉讼中称,购买后发现房屋客厅天花板有整栋楼的粪便排污主管道,且存在泄漏并伴有异味,导致无法正常入住。她认为,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
向某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69.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过户税费、中介费、律师费等损失,总计近80万元。
吴女士一方辩称,房屋排污管道系开发商原始设计,自己未隐瞒任何事实。房屋作为二手房交易,已明确约定"以现状交房",且排水管道的法定质保期仅两年。吴女士强调,自己实际只收取了朱女士支付的40万元,其余款项均归朱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万州区法院审理查明,朱女士购买房屋后对室内进行了装修,并在公证处获得了吴女士一家的授权委托,代为办理后续过户等事宜。
现场勘查发现,案涉房屋客厅天花板上有整栋楼的排污主管道,管道较为陈旧,周围污渍明显,且有塑料薄膜包裹。法院还调取了一份物业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其中显示之前的租户曾因"排污主管道漏水造成损失"而拒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朱女士作为卖方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排污管道存在渗漏情况下,通过翻新装修并用塑料薄膜覆盖管道,隐瞒了房屋真实状况,具有欺诈故意。这一行为导致向某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
2026年1月4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卖方吴女士一家返还向某购房款69.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相关税费、中介费和律师费,总计约80万元。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这岂不是判我们将那套40万元的房屋拱手送出么?"吴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判决。她质疑法院将"塑料薄膜"这一防渗措施认定为"掩盖漏水痕迹"的依据,并指出一审中引用的租户证言出自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这类为达成调解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其他诉讼中作为不利证据。
吴女士已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家并未从向某支付的69.8万元中获利,实际所得仍为最初出售给朱女士的40万元,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要件。同时,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房过程中也负有审慎审查义务。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这起纠纷不仅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引发了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责任认定、委托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等问题的讨论。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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