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从杂物间拿起一把菜刀,许某某拿起一把椅子与其对峙互殴,许某某逃跑后,郑某某仍追赶。在互殴中,导致郑某某大拇指离断,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二、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卷宗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逃跑后,郑某某仍然追赶,被告人反抗导致郑某某受伤,系正当防卫只是过当而已。

三、一审判决

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经传唤就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周兴芳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过当,建议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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