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可以散场,约定不能失约。同居期间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再次明确了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3年5月,高某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二人满怀憧憬携手创业,共同经营起一家烧烤店,开启“爱情+事业”的双重打拼之路。然而,感情未能抵过现实磨合,202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为妥善处置共同经营的烧烤店,避免后续纠纷,二人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烧烤店由李某继续经营管理,李某需向高某支付餐厅增值收益、上年收入补偿款及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元。该笔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李某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1万元,分48期结清;若李某连续超过三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将视为到期,李某需按月利率0.5%向高某支付利息。同时,高某需积极协助李某办理烧烤店法定代表人更名,以及收银系统、税务登记等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高某履行了全部协助义务,成功将烧烤店相关登记信息变更至李某名下。但李某却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款项,经高某多次催讨仍无结果。无奈之下,高某将李某起诉至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全部48万元款项及利息,并承担烧烤店至2029年6月3日剩余租期的全部门市租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抗辩,声称涉案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烧烤店系其个人投资洽谈,且同居期间店铺并未产生近百万利润,故不同意支付48万元款项。

法院认为,涉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系高某与李某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协议中约定的48万元款项,该数额的确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烧烤店的租赁期限为5年,签订协议时剩余租期尚有4年,当时店铺日营业额约为3000元,月利润可达三四万元,48万元的数额是结合房屋剩余租期及当时的实际经营状况综合确定的。截至诉讼时,该烧烤店的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李某以“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关于高某主张的利息,协议中“超过三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的约定,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而对于高某要求李某支付烧烤店剩余租期全部门市租金的诉求,因高某并非该租赁关系的权利人,其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高某48万元及利息。

在此,法官提醒,情侣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事业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就共同财产、经营收益分配、分手后续处理等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分割规则,避免日后因感情破裂陷入财产纠纷的诉累。

长春晚报融媒体记者侯丹

初审:梁爽

复审:曹光宇

终审: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