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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最直接的文字输出,是每一名法官必备的司法技能。基于诉讼的两造结构,通常认为裁判文书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司法确认、调整、分配的凭据,对案件依法裁判的“官方”结论,是司法活动的产品。然而,法官针对一起矛盾纠纷,认定事实、分析法理并作出一个是非胜败的结论相对容易,但要写出有效解决纠纷、获得更广泛认同的优秀判决却并非易事。法学生从校门到院门,这一目标的实现,难以一蹴而就,必然要经历一个历经打磨、渐进,直至成熟的过程,初任法官要经过“三重门”的修炼,才能使裁判文书从司法产品成为优秀作品,乃至于优秀法官的司法名片。

规范严谨的“本我之门”

法官的裁判文书写作一般都是从模仿开始,也就是参照规范的文书样式和既有判决的分析、表达方式照本宣科,不太敢灵活地发挥或创造性地阐述,甚至还会带点书卷气。但裁判文书的形成并非仅在写作阶段,法官的逻辑思维是从阅卷开始的,庭审是调整法官的认知和思维的过程,有效的阅卷、庭审的质量,决定着最终的文书质量。因此,初任法官首先要学习的是读懂原、被告意见,做好阅卷笔记,掌握庭审技巧,然后才是练好文书写作的基本功。

就裁判文书而言,首先展示的是法官的基本素养和对审判工作的态度。“法之信在法官”,在这一阶段,法官要从“严谨”二字做起,掌握通过文字表达真实的能力。

格式严谨。从形式而言,裁判文书有统一的格式、规范的制发流程、可评价的体系,不同类别的裁判文书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书样式,形成结构上的规范。从内容而言,文书从首部到落款,每一个段落的衔接都体现的是司法活动的连续性和逻辑上的连接,不可任意删减或颠倒。从篇幅而言,全文形成详略得当、结构美观的段落布局,突出重点,才能有的放矢。如:需要列举证据的,可根据证明目的分组列举;查明的事实跨越较长年代的,可根据时间线进行展开;争议焦点较多的,按照逻辑渐进的方式分层次表述,避免出现长达数页的一段式文字,体现出司法审判的条理性,使“读者”一目了然,阅之不急不躁。

细节严谨。小到标点符号、数字、日期、案由、案号等,大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专业词汇、事实经过、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都应当体现法官审慎的办案态度,也为后续司法工作提供便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当事人的真实住址,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利息标准等须清晰明确,否则就可能影响文书的送达或执行;当事人存在多起诉讼的,与本诉相关的应在事实部分客观呈现,但若与本诉无关,则不应在判决中过多表述,更不宜用“官司缠身”之类可能带有贬义色彩的词汇简单归纳,以免引发当事人反感。

表述严谨。如:人、事、物的表述在全文应当统一,文书之初确定的简称,在全文中就应当一以贯之,不能出现多种不同的简称或在全称、简称之间反复横跳;对诉讼参与者不规范、冗长啰唆的意见,法官应当进行梳理提炼,而非全文照搬,更不能随意杜撰、歪曲或舍弃,语句通顺、捋顺架构是基本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本意更是核心要素。通过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就会发现:常规观点要规范表述,即面对大多数案件存在的同质性,对同一法条应当寻求一个规范的法理分析方式,在表达上呈现出法律专业上的一致性;共性认定要谨慎表述,即涉及可能羁束其他裁判,或者与其他裁判有共性的事实、法理的认定应当谨慎表述,避免因法官之间语言表达上的差异,让当事人理解该问题产生误导;特殊裁判要全面表述,即对于不得不突破常规认定、作出有别于类案的裁判时,通常是基于证据或者案件背景存在的差异而导致,在此情况下,须对这种特殊的差异进行完整、全面的阐述,避免形成表相上的“同案不同判”。

基础产品要“合格”,事实审查要专业精准,当事人才会为结果“买单”,否则当事人会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乃至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又如何能达到服判息讼的效果呢?

逻辑闭环的“真我之门”

格式化模仿是学习裁判文书写作的第一步,但法官会在不断输出、打磨的过程中逐渐贯通司法技能,不再拘泥于照本宣科式的表达,从而形成条分缕析、逻辑清晰、深入透彻且具有个人风格的释法说理。“法之理在法内”,在这一阶段,法官的认知底蕴和司法技能将在文字中展现,并在自我认同模式下实现裁判结果的证成。

我们常说的“三段论”是释法说理的基本方式,体现的是“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之间的逻辑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但裁判文书的逻辑实则并不止于此,而是及于全篇。如受理经过、审判组织等部分展示着案件立、审情况和中止、延长等特殊程序的事由,体现着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审理查明”来源于举证、质证及对证据的认定,体现着法官对法律、逻辑和生活常识理解;“本院认为”是对诉请及答辩的回应,体现着法官的看见、听见和所思、所述;判项则是对“本院认为”的规范性总结,是执行工作的最终依据。因此,从文书标题到落款,就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活动和逻辑结构的体现。正如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拿着判决书时总会问的那一句:“你凭什么这么判?”这句话里体现的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逻辑问题。

但实践中,却发现有的裁判文书在逻辑上发生断层甚至割裂。如:以超期起诉而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中,受理经过中未写当事人的起诉时间,缺少认定超期的事实依据;“审理查明”中的某个事实在举证段落欠缺相应证据的列举;“本院认为”中采用的事实依据在“审理查明”中并未体现或与表述相左;“本院认为”中充分阐述的某一项裁判观点,却在判项中遗漏;行政判决书的标题写着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末尾却是裁定事项;落款的审判组织与开庭时的审判人员不同等。再如:不予立案的文书中出现“经审理查明”,有悖立案审查时未经审理的基本程序;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本院认为”中出现对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评价,有悖不予受理的基本逻辑;将本应在“审理查明”中确认的事实写在“本院认为”之中,则可能直接影响认定事实对关联案件的既判力效果和审查范围等。

基于此,笔者认为,撰写文书的过程中宜采用“三步一回头”的方法来完成文书内容的检查:对照“审理查明”检查证据的罗列和认定,对照“本院认为”固定查明的事实,对照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核对“本院认为”中的争议焦点,对照“本院认为”的层次检查判项有无遗漏,对照执行标准检查判项的表述是否准确、可执行,对照判项和案号检查文书标题,对照庭审笔录检查当事人和审判组织的基本信息,从而使文书完成整体上的逻辑闭环。

另外,法官应有从诉讼请求和事实中穿透核心诉求的基本能力,司法裁判的回应方式应当围绕当事人的真实诉讼目的进行,避免诉非所求、答非所问、判非所请。对于看重胜败结果的当事人,应重点把握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对于因某一句话、某一行为而诉诸法律以求与对方理论,甚至可能明知败诉结果的当事人,重点展现司法对相关细节的是非曲直的态度,辅以大众观点的认知;对于为诉讼以外的目的,或难以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的诉求,应善于引导当事人变更有效诉求后进入诉讼,或注重调解工作,善于向外借力,形成可实质化解纠纷的调解文书。

在如此反复修改、打磨、检视的过程中,法官不仅能完成体系化的思维过程,也能与司法专业能力达成双向提升,逐渐成为技艺精湛的法官。

创造价值的“忘我之门”

法官是裁判文书的撰写者,也是矛盾纠纷的化解者,更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因此,裁判文书写作不是为了完成法官的自证,而是要完成利他的指引。文书写作的本质应当是为了被阅读、被理解、被认同。

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发展,裁判文书已经不再是神秘的“个人隐私”,对于隐名处理后公开的裁判文书,其受众便不只是当事人,而是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当事人从裁判中得到的结论,同样也是给予全社会的启示和规则引领,体现着社会进步的方向。

进入第三重门,裁判文书就不再只是法官自我认知的彰显,更是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展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法官要考虑的不仅是在法庭上听得到的声音,也要考虑法庭之外听得到、想得到的声音。

“法之力在法外”,在这一阶段,法官呈现的是看见他人、引领价值的能力,要做到有问当应、据理以成、技能为基、情理为魂,完成裁判文书从自我认同到社会认同的升华,展现出法官的情感、智慧与勇气。

一是多向度思维。这是一种突破单一视角、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即不局限于解答单一观点或立场,而是从不同主体、领域、时空等维度分析问题,从而体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全面考量,给予社会大众更充分的关注与回应。如百优裁判文书住宅加装电梯行政许可一案中,法官既考虑高层住户的需求,也关注底层住户的感受,同时结合城市发展、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从不同视角给予尊重、指引。

二是跨领域认知。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一门跨越学科、行业或领域界限,吃透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再加上按照法律规范予以评价的过程。面对不同行业领域、社会场景的矛盾纠纷,法官需要结合大众认知、社会科学、行业惯例等跨学科的知识予以评价,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而非仅凭法条断胜负,否则可能闹出牛头不对马嘴、判决难以执行的笑话。而刑、民、行交叉的案件,更要摆脱信息茧房的束缚,不仅要熟悉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还要对施行的时间和立法本意做一个清晰的梳理,才能在案件中体现法的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三是适度的表达。裁判文书不能只是阳春白雪,曲高和寡便失去了创造价值的基础。面对绝大部分并非法学专业的“读者”而言,裁判文书用语应当深入浅出,用群众的语言回应群众的诉求,妥当运用俗语、名言、诗词,使人民群众看得懂、传得开、能认同。法官还要妥当表达个人情感,尊重并顾及当事人的感受,忌以裁判文书宣泄个人情绪或作出主观性过强的评论。

四是动态的预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仍然可能处于发展变化中,法官不仅应当有辨析法理的能力,还应当有体察社情民意、兼顾情理的能力,充分考虑不同时间阶段的状况,以及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行业决策等可能带来的影响,在作出裁判时,既分析现状,也预测趋势,作出事半功倍的评价、指引,避免产生新的问题。如矛盾尖锐的离婚案件中,不能只是关注财产分割,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等纠纷的苗头,着眼于“治未病”,以“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同理心,以同为父母的共情对离婚后的沟通、抚养等问题给予合理建议。

对一场庭审而言,举槌为始,落槌以定,但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落槌时是否是掷地有声的一响,终归要看能否通过法官的文字获得社会大众的共鸣,让司法裁判真实鲜活且充满力量。

从法科生到成熟的优秀法官,个人所经历的不仅是身份职务的转变,也是内心境界的转变。完成三重修炼,方能让裁判文书告别“校门”,走出“院门”,最终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门”,真正创造出有感染力、传播力和公信力的司法裁判,乃至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期盼、引领价值导向的“伟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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