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拖欠工资,老板跑路了,仲裁赢了工资要不回来怎么办?

「法律解答」

此等情形一般发生在劳动者依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救济的方式有多种。

例如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已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的相应责任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又例如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在市场监管局登记的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等等……

而上述方法,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无论是花费的精力还是成本均很高。笔者列举了法条,给出了救济路径劳动者都不一定能整明白,最终放弃。

故而,本文讲一个比较特殊的救济渠道。

有些地方有特别规定,例如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2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说得通俗点,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启动行政垫付的救济机制,对于欠薪的部分申请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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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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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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