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

((二巡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房抵顶为主、现金补足工程款。

2.乙未经甲同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丙。

3.丙完成施工,起诉甲请求支付金钱工程款。

4.甲抗辩应依约以房抵顶,丙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发包人能否以其与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对抗转承包人的付款请求权?

不同观点:

甲说(履行辅助人说):转承包人权利不超承包人,发包人可行使以房抵顶抗辩,应驳回诉请。

乙说(法定之债说):欠付工程款为金钱之债,原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法定权利。

丙说(债务加入说):转承包人属债务加入,受原合同支付方式约束,应驳回诉请。

丁说(准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说):转承包人受原合同约束,不支持金钱给付请求。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违法转包中转承包人为履行辅助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可对转承包人主张。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二巡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A将工程发包给B,B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

2.双方约定C按工程结算总价15%向B交纳综合管理费。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A已向B付清全部工程款。

4.C起诉B支付工程款,B主张扣除15%管理费。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参照约定说):工程合格价款参照约定,管理费属价款组成,应予扣除。

乙说(无效返还说):管理费为非法所得,条款无效,转包方主张扣除不应支持。

丙说(实际参与管理说):转包方实际管理可参照约定;纯转包牟利未管理的,不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转包方实际参与管理可参照支持管理费;纯粹转包牟利的,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4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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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巡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A进入执行程序。

2.A申请执行B对C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向C送达执行通知。

3.C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拟对其强制执行。

4.C提出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次债务人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应通过执行复议等监督程序救济,不得提执行异议之诉。

乙说(肯定说):可提执行异议之诉,更利于保障权利。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次债务人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二巡2021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乙欠丙39万元,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办理进户。

2.2017年8月2日,法院因甲与乙借款纠纷查封案涉房屋。

3.甲取得胜诉判决,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4.丙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法律问题: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含以物抵债协议?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以房抵债与买卖合同本质一致,可排除执行。

乙说(否定说):以物抵债目的为偿债,非购房居住,与买卖合同性质不同。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以物抵债不等同买卖合同,仅以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

3.错误以物抵债裁定的司法救济

(二巡2021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房产,两次拍卖流拍。

2.法院经甲同意,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房屋抵给甲。

3.丙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提出异议被驳回。

4.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错误以物抵债裁定,适用执行复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不同观点:

甲说:执行程序已终结,只能走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乙说: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丙说:原则走执行监督,例外可提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意见:

采丙说。原则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特定情形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确认案外人权利,并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物权变动内容;也可由执行法院自行撤销错误裁定。

9.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

(二巡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乙并非A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以甲名义、持A公司公章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盖章。

3.丙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4.A公司抗辩乙未获授权,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加盖公司公章本身是否意味着已取得公司有效授权?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盖章仅产生信赖外观,无权代理不因公章真实变为有权代理。

乙说(肯定说):公章真实即视为授权,盖章人身份不影响公司担责。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公章真实是善意考量因素,但不等于授权,应综合身份、职责、场所认定。

11.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履行条件的约定的效力

(二巡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丙付款给乙后7日内乙向甲付款。

2.丙长期未向乙履行付款义务。

3.乙以此为由,未向甲支付货款。

4.甲起诉乙请求付款,乙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

法律问题:

以第三人履行为己方履行条件的约定,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观点:

甲说(履行附条件说):属履行条件,条件未成就可拒绝履行。

乙说(履行附期限说):实质为履行期限约定,期限不明可随时主张。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该约定为履行期限约定,期限不明时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

12.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二巡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甲乙签订项目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乙逾期付款承担高额违约金。

2.双方同时约定,乙预先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3.乙支付三期款项后,第四期逾期超过3个月构成违约。

4.甲诉请支付尾款及违约金,乙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法律问题:

事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不同观点:

甲说(有效说):属意思自治,约定有效,法院不应干预。

乙说(无效说):违约金调整是法定权利,预先放弃无效。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权无效,法院可依法审查酌减。

14.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约权

(二巡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进场施工。

2.施工中,A公司无正当理由向B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3.A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B公司退场。

4.B公司抗辩A无任意解除权,请求驳回A公司诉请。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约权?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属特殊承揽合同,发包人可随时解除。

乙说(否定说):发包人无法定任意解除权,仅能依法定情形解除。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