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永兴(张复生代理人),现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晓君的违法违纪给各主管部门发出一封问责申请公开信,因其在(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案中涉嫌篡改笔录、隐匿、伪造关键证据,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请求依法对王晓君启动问责调查,对其徇私枉法及滥用职权等行为追究纪律及法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实与理由:据该判第1页记载,“薛冰峰用一根铁管打中张复生(我儿子)面部”,这涉嫌伪造庭审笔录,因为在该案庭审笔录的第29页和30页分别记载“薛冰峰供述是打在了张复生的脖子上”。也与据该判第2页记载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张复生的书面陈述证实,首先李爱民(双佳公司经理)击打其左脸一拳”不符(造成骨折)。另据该判第4页记载:“本院又认为,李爱民伤害张复生的证据不足”,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另据公安卷一58页记载,杨会杰(李爱民之妻)承认是她组织的本次打人案件。据公安卷第89页、49页、67页、62页、71页、17页记载,有6名证人均证实杨会杰是本案的组织者,但为了袒护李爱民和杨会杰,这些证据在该份判决书中全部被隐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本案中,张复生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符合当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构成重伤,但该判依据的天津高法的鉴定,不仅隐匿多处重伤情,而且还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介绍和鉴定人的签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关于“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关于“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之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同时也未经过庭审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复生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八级和十级伤残,但该判除仅判薛冰峰一年刑期外,不仅主犯李爱民和组织者杨会杰均受到了枉法保护,还给张复生造成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刑法》第399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3条之规定,特此依法对王晓君启动公开问责,请相关部门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