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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7,证券简称:春兴精工)于4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在与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败诉,法院判决惠州春兴需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826.34万元。春兴精工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惠州春兴拟计提相应预计负债,最终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以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为准。

公告显示,该案源于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惠州春兴及春兴精工。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一审判决结果包括:惠州春兴需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万元、律师费20万元及担保费2.66万元,合计3802.66万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共计23.68万元由惠州春兴负担。上述款项总计3826.34万元,惠州春兴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春兴精工无需对本次诉讼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春兴精工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惠州春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比例分别为0.02%、0.00%,净利润占比分别为5.38%、4.60%,本次诉讼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整体业务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诉讼案件共计11起,涉案金额合计327.19万元。

惠州春兴本次诉讼判决主要支付款项明细如下:

款项类型金额(万元)货款律师费担保费2.66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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