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一个“滚”字,值多少钱?看一个案例:
丁力与公司王总因工作发生争执,王总甩了个“滚”字,丁力就此离开公司再没露面。到了月底他提出“要上班”,但王总要他“回去等”。可不久,公司就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把他开了。随后丁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输了,丁力又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老板说“滚”,无证据证明是滚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构成旷工。丁力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查明,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既没喊他上班,也没处理缺勤。
这种情形是公司指令不明,而非旷工。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赔偿金159800元。
这是一个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程序的案件,因“滚”而起纠纷,以劳动者胜利为结局。
来龙去脉再叙叙。2020年5月15日,上海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丁力与公司领导因工作争执,被当众呵斥“滚”,丁力随即离开公司未再返岗。
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15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丁力申请劳动仲裁索赔15.98万元被驳回;丁力又起诉至法院后,一审仍认定“滚”字不构成解雇意思,丁力属旷工,一审驳回诉求。丁力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并未要求丁力到岗,亦未因丁力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丁力沟通时,也没有要求丁力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与妻子冯程至公司向领导提出“要上班”,但领导“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丁力自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其将老板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如此,就回到了一个赤裸裸的新鲜又奇特的问题,丁力并非存在旷工之故意,而是因为老板让其“滚”,他以为无法上班的问题。这才是丁力不上班的主观状态和客观事实——此乃二审法院理解和认定的情况。法律人的想法有时是脑洞大开的。
如此,丁力非旷工。既然丁力没上班不构成旷工,那就说明公司对丁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错误的,属于违法解除。这时,就是劳动者难得的福音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此时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丁力2012年入职,工作年限8年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丁力月均工资约9400元,9400元×8.5个月×2倍=159800元。
一个“滚”字让公司赔了16万,是不是很爽很解气?假如骂了三个“滚”字呢,三个“滚”(哪怕30个“滚”)也是这个赔偿数字,老板心里恨啊,当初还不如多骂几个“滚”字呢。
这个案件,也有网友认为是劳动者咬文嚼字,恶意利用“漏洞”,违背公平,小题大做、上纲上线了。好像劳动者太过分似的。果真如此?
笔者在此也得提醒和说明,一:15.98万元看起来数字不小,但其实劳动者为争取这数字也是费尽周折、吃尽辛苦、绞尽脑汁的,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再从一审到二审,整个流程走下来估计不低于3年;
二、作为单位领导动辄情绪化,以侮辱性语言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触发高额赔偿也是应当有的惩罚。有气量就当这个领导,没气量就别逞能。做领导的喜欢骂人,这本身就是不适格的领导了。教训啊,教训;惨痛啊,惨痛。
领导的一言一行代表单位和部门形象,任性行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此事件中,领导的一个“滚”字最终导致企业赔偿近16万元,凸显了领导责任的重要性。有权莫任性,任性就得付出任性的代价。
作为领导来说,不要太把自己当成什么菜,你做领导不仅仅是因为你有一定的能力,更重要的在于你周围有一众人愿意和你同甘共苦,共同努力。如果你总是拽得没得了,老子天下第一,最后成孤家寡人一个,还是什么狗屁领导啊,回家领导老婆孩子还差不多。
和谐健康的职场需倡导平等文化,摒弃“一言堂”“我说了算”的管理模式,应鼓励员工表达意见,发表观点,建立开放包容、畅所欲言的职场文化。这些不仅能减少冲突,还能激发团队创新活力,将单位搞得蒸蒸日上。
最后还得隆重提一点,那就是不要把下属整惨了,把下属整惨了,关键时刻能把你送进监狱。记住,平时看起来对你最毕恭毕敬、最言听计从的人,往往就是送你进监狱的人。因为你最信任他,而他最“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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