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记;(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答: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子以配合。

六、哪些情形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子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