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我被医院评为‘最美逆行者’,如今却连一份工作都保不住。”
2020年,河南洛阳的卢先生在疫情期间连续出车到凌晨,一天只吃一顿饭,被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授予“最美逆行者”称号。彼时,他是这座医院最被需要的急救车司机之一,日夜穿梭在城市中转运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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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想到,仅仅四年后,这位为医院服务了整整13年的老员工,会因为拒绝与第三方公司签劳务派遣协议,禁止出车,最终连工资都被停发,口头通知“不用来了”。
院方的解释听起来很有“改革”的味道:医院正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临时工岗位,1000多名临时工都已转为劳务派遣,卢先生是最后一批。车队负责人说:“待遇是比之前提高了的,他们要跟医院签合同也不太现实。”
听起来合理吗?让我们从法律角度,逐层剖析。
一、“临时工”干了13年,法律上还是临时工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很多劳动者最大的认知误区。
卢先生自2011年起为医院开急救车,至被迫停岗,已连续工作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非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医院当初给他贴了什么标签——“临时工”“编外人员”还是“合同工”,只要他连续为医院提供劳动、接受医院管理、由医院发放工资,且工作时间超过十年,他与医院之间已经依法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医院不能单方面以“人事改革”为由,否定这一法律事实。
事实上,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认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从事非“三性”工作后,命令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本单位,属于规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卢先生的处境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他在医院工作13年,岗位和工作内容从未改变,医院要求他转签第三方公司,本质上就是要把本应属于医院自己的员工“包装”成派遣工,以切割雇主责任。这种操作,法律上叫做“逆向派遣”,在多地法院已被认定为无效。
二、救护车司机岗位,能用劳务派遣吗?
即便抛开连续工作13年这一事实,单看岗位性质,医院的这套操作在法律上同样站不住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里的关键词是“只能”——这不是建议性条款,而是强制性规定。
什么算“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什么算“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什么算“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期间,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卢先生所从事的救护车驾驶工作,是急救医疗流程的核心环节,直接关乎患者生命安全,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
更重要的是,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而该医院自称“1000多号临时工都转第三方劳务派遣了”——若属实,这一比例显然远超过法律红线。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降薪、停岗、口头辞退,每一个步骤都踩在法律红线上
除了劳务派遣本身的合规问题,医院对待卢先生的具体方式,同样涉嫌严重违法。
首先,卢先生因拒签派遣协议被禁止出车,每天只能打卡后在值班室干坐,月收入从七八千元骤降至2700元左右,奖金全部停发。2026年初,医院不再发基本工资,口头通知“不用再来上班”,打卡权限被取消,但始终没有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
这一系列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医院要求卢先生转签劳务派遣,本质上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关系性质,未经协商一致,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不等于“主动放弃工作”,更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停发工资、口头辞退。医院的做法——降薪逼迫、停岗冷处理、最终口头除名——构成了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卢先生工作13年,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应获赔26个月工资。
此外,医院始终未出具书面辞退文书,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通知,是劳动者的基本程序权利。
四、荣誉与权益不应脱节:当“最美逆行者”被一句“临时工”清零
还有一个令人唏嘘的对比,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2020年疫情最严峻的时期,卢先生和同事们“一天连续出车到凌晨是常态,忙的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在那个特殊时刻,医院不吝于授予他“最美逆行者”的荣誉,社会不吝于给予他掌声和敬意。
然而荣誉的光环褪去后,当医院面临“用工规范”的压力时,他却成了最先被“甩”出去的那一批。他曾经是医院的英雄,却也是医院最想摆脱的“负担”——这种巨大的落差,折射出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对待基层劳动者的态度:需要你的时候,你是“最美逆行者”;不需要你的时候,你就是“临时工”。
这种态度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陷入完全不对等的地位。越是基层的劳动者,越需要法律的兜底保护。
五、实用建议: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
卢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打着“改革”“规范”的旗号,推行“全员转派”,试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雇主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公司。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以下几条建议值得收藏:
第一,不要轻易签任何协议。 一旦你主动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就意味着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续维权难度将大幅增加。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合同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你不同意转派,一定要保留你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据(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等)。
第二,收集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沟通录音等。特别是医院要求转签派遣的书面或口头通知、拒绝后的降薪记录、停岗通知等,这些是证明违法解除的关键证据。
第三,先与单位协商,不成则依法维权。 可以依次通过以下途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注意时效。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口头辞退后不要拖延,尽快采取法律行动。
结语:改革不能以违法为代价
我们理解,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大量编外人员,确实面临用工规范化的现实压力。很多医院的编外人员确实存在社保不缴、劳动合同不签等问题,推进规范用工本应是好事。问题在于,“规范”不等于“甩包袱”,合法合规的改革不能以违法为手段、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
如果确实需要调整用工方式,医院首先应依法确认与卢先生这样长期服务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需解除或变更,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用边缘化、口头辞退的方式逼人走,连一张正式的辞退通知书都不给。
改革的底线,是不让流汗流血的人再流泪。卢先生的遭遇,不仅是一个人的困境,更是对当前用工制度转型期的一次警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应容忍用“改革”之名行“违法”之实的操作。
制度转型应当温暖人、保障人,而不是甩掉人、抛弃人。希望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能给卢先生一个公道,也给所有在基层默默奉献的劳动者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