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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刑事公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四年,受害犬主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再次被驳回。

很多人觉得这个结果“太轻了”。

这种感受是真实的。一个人用剧毒物质在小区里投毒,9只宠物犬死亡,2只流浪猫死亡,毒物是国家明令禁用的氟乙酸钠(人口服中毒死亡率极高),投毒地点紧邻儿童活动区——对大部分人来说,四年监禁和“不支持精神赔偿”确实不符合朴素的正义感。

但法律给出的答案之所以和你的期待不同,不是因为法官冷血,是因为现行法律体系里有几道结构性的缝隙,让这类案件的判决天然地“达不到”公众预期。

这篇文章想把这几道缝隙拆开给你看。

01 第一道缝隙:宠物在法律里是“物”不是“家人”

这是最根本的一道缝隙。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的法律地位是“财产”——和你的手机、你的自行车、你家的沙发,在法律分类上是同一类东西。

这意味着,当有人毒死了你的宠物,法律首先看到的是“有人毁坏了你的财产”,而不是“有人杀害了你的家庭成员”。

你可能觉得这种分类荒谬。一只和你生活了十二年的狗,怎么能和一部手机一样?它有感情、有记忆、有性格,它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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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都对。但法律体系里,“活的”和“有法律人格的”不是一回事。法律承认的“人格”只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公司等组织)。动物不在这两个范畴里。它们是“有生命的物”——有生命,但仍然是“物”。

这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但有些国家走得更远一些——

德国:2002年修改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Tiere sind keine Sachen),动物的法律地位被单独列出,虽然仍参照“物”的规定处理,但在损害赔偿时可以考虑情感因素。

法国:2015年修改民法典,将动物定义为“有感知力的生命体”(êtres vivants doués de sensibilité),不再将其归入“动产”类别。

奥地利、瑞士:类似地做出了“动物非物”的法律声明。

但即使在这些国家,“动物非物”更多是一种宣言性质的立法,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上,进步是有限的。比如德国虽然可以在宠物受害案中考虑“超出市场价值的合理治疗费用”,但精神损害赔偿仍然非常罕见。

中国目前没有走到“动物非物”这一步。《民法典》里没有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专门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宠物被归入“财物”处理。

02 第二道缝隙:精神损害赔偿的“刑附民”困局

在公众看来,宠物被毒死导致主人重度抑郁,这种精神损害应该被赔偿。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件事有一个非常具体的技术障碍: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这句话需要解释一下。

宠物投毒案走的是刑事诉讼(投放危险物质罪),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这就是“刑附民”。但“刑附民”的赔偿范围被法律限定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外。

这个规定不是专门针对宠物案的,它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伤害案件。一个人被打伤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可以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

也就是说,不是法院不同情受害人,是“刑附民”这个程序本身就不支持精神赔偿。

那能不能不走“刑附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理论上可以。但即使走单独的民事诉讼,宠物受害案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另一个障碍——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键问题是:宠物算不算“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法律没有明确说。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不认定宠物属于这一类。少数法院在个别案件中突破性地支持了象征性的精神赔偿(比如上海某案支持了1000元),但这些都是民事案件,不是“刑附民”。在“刑附民”框架下,目前没有先例。

这就是为什么精神赔偿被驳回——不是法官认为受害人没有精神痛苦,是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个诉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03 第三道缝隙:量刑的“天花板”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区间是: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关键判断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宠物投毒案中,9只狗死亡、2只猫死亡——这在公众感受里当然是“严重后果”。但在法律上,“严重后果”主要指人员重伤或死亡。动物死亡在法律上被归入“财产损失”,而宠物的市场价值通常不够“重大财产损失”的门槛。

所以量刑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区间。四年,在这个区间里属于偏低的位置。

为什么不是五年、六年?对比其他类似案件:

· 黑龙江牡丹江案(2022年):投毒致11只犬死亡,被告赔偿后获刑3年7个月

· 大连某案:被告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北京这个案件判了四年,被告没有赔偿、没有取得谅解、使用的是剧毒物质、投毒地点靠近儿童活动区——在同类案件中,四年已经是偏高的量刑。

但公众觉得“太轻”,原因很简单:公众衡量的是“这个人做了多坏的事”,法律衡量的是“这个人的行为在法律条文里对应多重的刑罚”。这两个标尺不一样,差距就出来了。

04 第四道缝隙:宠物价值评估的“真空地带”

即使在财产损失的层面,宠物投毒案也面临一个非常实际的困难——怎么给一只宠物定价?

一只高地白梗犬,买的时候可能花了几千块钱。养了十二年,这十二年的食物、医疗、美容、疫苗加在一起可能有几万块。但这些“市场价值”和“养育成本”,和主人对这只狗的情感价值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面对宠物价值评估往往直接拒绝出具报告,理由是“缺少评估参数”。这不是鉴定机构偷懒,是中国目前确实没有一套公认的伴侣动物价值评估标准——不像房产有评估方法,不像车辆有折旧公式,宠物的价值在法律体系里是一个真空地带。

这个真空的后果是:赔偿金额往往只参照宠物的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几千到几万不等。这和公众(尤其是养宠人群)心目中的“这只宠物对我来说无价”之间,差距巨大。

05 这些缝隙可以被弥合吗

以上四道缝隙,有些是可以在短期内改进的,有些需要更长的时间。

短期内可以改进的:

建立宠物价值评估标准。参照德国的做法,允许在赔偿计算中考虑“超出市场价值的合理费用”(比如十二年的养育成本、情感陪伴年限等因素)。这不需要修改法律,只需要最高法出一个司法解释,给下级法院一个参照框架。

在民事诉讼(非“刑附民”)中,明确伴侣动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同样,这只需要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不需要修改法律。事实上,一些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已经这样做了,缺的是最高法的统一口径。

中期可以推动的:

修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刑附民”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更大的制度改动,涉及的不只是宠物案,而是所有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规则。改起来慢,但讨论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进行中。

长期需要立法推动的:

制定《伴侣动物保护法》或在《民法典》中增加动物法律地位的专门条款。这是最根本的改变,但也是最难的——它涉及整个社会对动物地位的认知变化,涉及农村和城市之间对动物态度的巨大差异,涉及养宠群体和厌宠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06 为什么这个差距短期内不会消失

最后说一个不那么让人舒服的事实。

公众对宠物投毒案的期待——严惩投毒者、赔偿精神损害、承认宠物的家庭成员地位——这些期待是合理的、正当的、值得被法律认真对待的。

但法律体系的变化,永远慢于社会观念的变化。

中国城镇家庭的宠物拥有率在过去十年里快速增长,2024年已经接近30%。也就是说,将近三分之一的城镇家庭有宠物。对这些家庭来说,“宠物是家人”不是一句夸张的话,是日常生活的真实感受。

但法律体系回应这种社会变化,需要经历“学术讨论→司法实践探索→司法解释→立法修改”这条漫长的路径。每一步都需要时间。

北京这个案件的意义,恰恰在于它推动了这条路径的前进——它是北京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入刑事公诉的宠物投毒案,它打破了“宠物被毒死只能走民事赔偿”的惯例,它让“伴侣动物的情感价值”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议题,正式进入了司法讨论的视野。

这些推进是真实的。但它们不会让下一个类似案件的受害人立刻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法律的改变是渐进的,而受害人的痛苦是即时的。这两种时间尺度之间的错位,才是这种案件最让人难受的地方。

不是法律不想保护你。是法律保护你的速度,还没有跟上你需要被保护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