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父亲在儿子婚后为其购房而出资的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以及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儿媳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案情简要

老徐与小徐系父子关系。小徐与陆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小徐与陆女士及案外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期间,小徐向父亲老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511000元。老徐通过取出定期存款等方式向小徐提供了资金。陆女士在购房时曾手书一份家庭出资《对账单》,其中详细列出了向多位亲友的借款,但并未记载向老徐的这笔511000元借款。

后老徐诉至法院,要求小徐与陆女士共同归还借款511000元。小徐认可借款,但陆女士辩称该款项属于老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对此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徐向父亲老徐出具借条并收到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小徐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该债务属于小徐的个人债务,而非其与陆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陆女士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简要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关键:光有转账和单方借条不够,必须有共同借贷合意。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是“双方都同意借钱”,也就是借贷合意,光有转账凭证(证明钱给了)和一方出具的借条(证明一方认可借钱),还不够。本案中,《借条》是李某单方出具的,张某不在场,也未事后签字追认,王某也无法证明张某知晓该笔借款;更关键的是,李某与张某出具的购房对账单,详细记载了其他小额借款,却对511000元这笔大额款项只字未提,明显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印证该款项并非借款,更可能是王某对二人的赠与,因此法院仅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不认可张某的借款责任。

大额借款用于共同购房,也未必是共同债务。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么是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比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要么是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该笔511000元属于大额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张某否认知晓借款,王某和李某也无法证明张某知情或追认,缺乏共同举债合意,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案件索引

(2023)沪01民终9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