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程龙(化名)、李丽(化名)夫妇的六女一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父母遗留的 109 万元售房款遗产。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最终判决生效,既严守法律规定,又彰显司法对孝老爱亲、扶弱济困的价值导向。
程龙与李丽系夫妻,二人婚后共育有六名女儿、一名儿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自建一幢三层房屋,产权登记在程龙名下。2022 年 12 月、2023 年 5 月,李丽与程龙相继离世。2023 年 3 月,程龙将该房屋以 110 万元价格出售,其中 1 万元系中介费用,由程龙儿子支付,扣除该笔中介费用后,剩余 109 万元售房款存放于儿媳银行账户内。
父母去世后,六名女儿主张 109 万元售房款属于父母遗产,七名子女应均等分配,遂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其分别支付每人七分之一的款项。
程龙儿子则辩称,案涉房屋为自己与父亲共同建设的家庭共有财产,且父亲生前已通过录音明确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该款项不属于遗产,不应再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程龙与李丽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 109 万元售房款依法属于二人遗产。对于程龙儿子提交的录音证据,法院认定,录音内容无法体现程龙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录音作为遗嘱使用时,程龙儿子和儿媳均在场见证,但二人与继承人程龙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条件,同时录音未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肖像及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录音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被认定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综合考量各继承人实际情况依法裁量。其中一名女儿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依法应当予以多分;程龙儿子及另一名女儿,长期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尤其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间承担主要照顾义务,为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可以多分。
最终,法院酌定 109 万元遗产分配方案为:身患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女儿继承 30 万元,儿子继承 23 万元,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16 万元,其余四名女儿各继承 10 万元。
一审判决后,程龙儿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赠与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需赠与人作出明确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本案中仅有的录音无法证实程龙存在明确赠与意愿,款项存放于儿媳账户,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所有权转移,故赠与主张不成立。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效力
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还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日期。本案录音遗嘱见证人系程龙儿子、儿媳,均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无效。
关于遗产分配原则
无有效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以此维护老年人权益,传承优良家风。
来源 | 新闻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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